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版)_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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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6-12-21 00:00

为充分行使好我省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职能,确保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垂直体系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人事管理原则

1、我省省以下药监机构垂直管理后,人员实行统一负责,分级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市局、县级分局和各级事业单位编制、领导职数由省编办会同省局统一下达和管理。市、县人员计划、调任、转任、考核、任免、交流、培训等工作由省局统一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

2、市局领导干部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省局任免和管理。县级分局局长、市局人事教育科长、监察室主任、由市局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局党组审批后,由市局党组任免。市局机关、县级分局及市局直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由市局党组任免,一般干部按管理权限任免。

3、西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由省编办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下达和管理,干部管理现行办法不变。

二、人事管理

1、编制管理

全省药监机构人员编制在省编办下达后,人员的增加和减少实行《编制管理手册》管理,超编和满编机构则上不得再增人。各级药监机构应自觉接受省编办、省局的编制管理,及时进行机构登记,申请核发编制管理手册。

2、人事计划

市(区)局在编制数额内每年12月15日前应向省局人事教育处编报下年度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含接收应届毕业生、军转干部),未经省局批准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公务员管理

(1)公务员职位分类。市局、县级分局公务员职位设置意见经省局批准后,要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和级别。职位分类要实行因职责设岗,不得因人设岗。

(2)公务员的录用。药监系统招录科级以下公务员,按省人事厅的统一规定一律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县处级以上干部实行调任或公开招考。

(3)公务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按照德、勤、能、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局管理的干部由省局进行考核,其它干部的考核由市局考核并将结果上报省局备案。省、市局成立考核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务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职务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4)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可奖励一级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或称职的可增发第十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5)公务员回避。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d近姻亲关系。其中,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工作。

(6)公务员纪律。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的原则,违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各级药检所及有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要逐步实行评聘分开,实行岗位指标管理,任职不得突破限额比例。

(2)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年终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级药检所和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采取组织考核和民主测评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并进行公布。

(3)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审报程序。药学系列的中、高级职称评定由市局初审后,报省药学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定。职称晋升材料市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人事教育处,初级系列由市局组织的初级评委会评审;属国家规定的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称序列,在省局统一安排下由各级药监管理机构按规定组织考试;其它序列的职称评审,由省局委托代评。

(4)建立专业技术职称档案,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跟踪、分类管理,做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依据。

5、人员调配

药监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人员调配,市级以下药监机构不得从其它事业、企业单位调入人员;选调工作人员应报省局批准后,才能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入手续。药监系统跨地区调动,须由市局提出申请,报省局批准后实施;市局系统内的调动(除逆向流动外)由市局决定,逆向流动应报省局审批,鼓励机关人员到艰苦地区进行挂职锻炼。

6、新增人员

(1)市局和省局属事业单位没有增人计划原则上不得增加人员。市、县局机关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由市局在编制限额内向省局上报需求计划,由省局会同省人事厅按照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需求在应届毕业生中招考录用;省、市药品检验所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由市局上报需求计划,经省局批准后,方可接收人员;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由省局会同省军转办共同下达接收计划;复退战士在编制内,征求各市局意见后,由省局会同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共同下达接收计划。

(2)调入人员需有编制并符合岗位要求,市局提出申请,由省局负责统一向省人事厅办理增人计划卡和有关手续后,才能调入人员。

7、减人

职工调出或自然减员应及时填写减人通知单,及时到省局、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办理减人,核减编制册人数,停发工资手续。

8、档案管理

档案是对职工的历史记载,是职工职务晋升,确定身份、工龄、政治情况、工资变动等原始凭证。省局只管理省局任命的干部档案。县级分局档案由市局进行管理。市局要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对需归档的资料进行及时归档,对职工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省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档案管理组织检查和验收。

9、工勤人员管理

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将考核结果和工作业绩作为工勤人员工资晋升的依据。

10、借调人员的管理

各级药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编制之内。确实工作需要,临时借调工作人员,先在机关内部调剂,内部无法调剂时,市局借调人员应向省局填写借调人员登记表,进行备案,经省局认可后方可办理借调手续,未经许可省局不负担其经费。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管理

1、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

3人以下的处(科)、室设一职;4至7人的处(科)、室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二副。

2、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1)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员和正副科级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县级分局正副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晋升正科、正处级职务,需分别任副科、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副科、副处级职务应任下一级别三年以上;晋升市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逐步做到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经历。

(4)符合任职亲属回避规定。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及比例限额:

(1)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2)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3)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搞平均设置。

(4)市药监局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县级分局机关设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

(5)市药监局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位、由市局党组推荐人选,省局党组负责考察、任免,报省人事厅备案,市药监局及县级分局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由市局党组负责考察、任免,报省局审核备案,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管理专用章后,办理任职手续。

(6)市药监局机关设置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位,比例限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局级领导职数50%;各科室设置正、副主任科员的数额,可按科级领导职数的50%掌握。

4、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市药监局、县级分局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有下列条件:

(1)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2)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3)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4)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5)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6)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录用公务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工资管理

1、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省局负责省局党组管理干部、局机关干部的工资审批工作,市局负责市以下单位的工资管理工作。工资变动实行逐级审批,市级以下单位职工的工资变动由市局上报省局初审后,每月10月—20日报省人事厅进行审批。

2、工资管理实行全省微机化管理,以市局为单位,建立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工资审批必须上报统一软盘。

3、职工工资统一由省财政厅委托银行发放,市局、县级分局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工资标准;各级药品检验所及有关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4、工资基金实行手册管理,年底应在规定时间换发工资基金手册。

五、劳动管理

(1)各级药监机构应建立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出满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市局领导外出三天以上应向省局请假,正职向省局局长请假,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向省局主管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

(2)实行公休假制度。各级药监机构职工休假要严格遵守陕办字[1991]56号《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安排人员轮休。

(3)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合理按排节假日人员值班,保证政令畅通。

六、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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