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窗合同_塑钢窗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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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 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工程名称: 三苏庄园2#、3#、4#楼工程合同编号:
石家庄建设局印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1.2 工程所在地:
1.3 工程内容及结构形式:
(1)乙方承揽甲方工程中的塑钢料门窗分项工程。
(2)根据甲方提供的门窗图纸要求,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制作并安装。本工程门窗使
用的型材材质、规格及型材表面的处理方式;玻璃、五金配件品种、规格等具体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门窗单价、数量及制作依据
2.1/平米,共计塑钢门窗约平米。总价暂定
1846700元整,以实际完工面积结算总价。(门窗面积确认均按框外尺寸计算,门窗单价内包含了自材料采购至交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含所有材料及其采购、制作、包
装、运输、装卸车、试验检验费用、配合费、安装、水电费用、保修费和税金等)如因设计变更:门窗型式及风格不变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其单价不变,工程合同
总价相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据实调整工程量。门窗型式及风格等变化时,由甲乙
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门窗制作安装的配合费配合费在每次付款时由甲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3制作安装依据:根据
第三条:工程期限
3.1甲方暂定年月日前具备如下施工条件:具备条件后乙方进入工地施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3.2本工程门框、窗框制作安装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自甲方具备施工条件通知
乙方进场施工之日开始计算。
3.3 门扇、窗扇及玻璃、五金等安装完成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3.4乙方应在上述工期内完工,否则承担工期迟延的责任。如有下列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
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面积10%以上。
(5)不可抗力原因。
第四条双方代表
4.1,其职责为
4.2乙方派驻履行合同的代表为:证。
4.3甲乙双方更换代表,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后任继续履行前任的职责。
第五条:甲方职责
5.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提供电子版图纸套,并同时按工程要求向
乙方提供门窗设计图纸及有关指标要求。
5.2需要乙方进行门窗图纸深化设计时,乙方免费进行二次设计,甲方应协调工程设计
单位,提供门窗设计条件,图样;乙方的二次设计应满足甲方原设计意图、适用功
能要求,审图及节能要求等,若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需进行设计调整(不增加任何其他费用),设计的门窗施工图由甲方代表最终确认。
5.3甲方依照国家标准,检查验收乙方的产品及施工质量。
5.4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拨款。
5.5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用水、用电及垂直运输等事项。
第六条:乙方职责
6.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门窗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制作安装门窗。
6.2乙方按合同进度要求及时安装门窗。
6.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门窗配件、材质必须是合格品。
6.4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需要的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文件。
6.5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统一指挥、调度、管理。
6.6乙方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7工程完成合同内容后,按双方约定及时办理中间移交及移交手续。
6.8本工程保修期为年。在保修期间内门窗制作安装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
责维修和更换,如乙方接到通知后不能在5天内维修,所需费用甲方将从保修金中扣除。非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门窗框(不含垂直运输施工通道)安装完毕,甲方及监理、总包单位中间验收签字
后15 日内付合同总造价款的40%。
7.2门窗扇(不含垂直运输施工通道)安装完毕,甲方及监理、总包单位中间验收合格
后15日内在付合同总造价款的40%。
7.3乙方将全部门窗(含纱扇)安装完毕并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7%,合同余款在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付清。(保修期自项目验收备案完成当日起算)
7.4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没有写明确的应按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款
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7.6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正规发票。
第八条:工程变更
8.1甲方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并附变
更图样,双方签认后方可生效。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工程验收与结算
9.1乙方工程竣工后,向甲方递交全部门窗分项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视为门窗工程质量合格。
9.2如工程量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在验收后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甲方应在接到报告后20天内进行核实和答复,甲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报告。
9.3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如遇原材料、人工费等增减变动时,合同单价均不作调整。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设部省工商局、建设厅有关合同的规定,进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
10.2乙方需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不能按约付款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乙方有权中止制作安装,并可要求甲方按延期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付款导致工程停工超过56天且仍不付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加赔偿损失。
11.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及期限制作安装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同时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按工程总额的万分之五承担工程迟延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因乙方原因门窗制作安装质量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重作并安装直至达到甲方及验收标准,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整体工程进度误工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办法
12.1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2.2协商不成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报石家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合同备案单位备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附件一
1、合同中所涉及门窗材质均为天津金鹏塑钢料,60系列,颜色:为白色,加工前双方共同选定样品,按样品加工。
2、所用五金配件为国家标准,规格按厂家所提供样品执行。因特殊情况个别配件需更换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
3、门窗所用胶条材质为三元乙丙橡胶,规格应与其他材料和玻璃相配套。
4、玻璃为5+12+5系列普通浮法平面透明玻璃。大于1.5平米时须外单片钢化,玻璃上有洞时,加工时提前开好。
5、窗纱安装于窗户外侧,玻璃纤维带防风片,颜色同窗立面颜色。
6、所有成品半成品进场时均应带包装。
以上事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