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支一扶管理办法_云南三支一扶政策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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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和服务是指对服务期内“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选拔招募以及服务期满后的优惠政策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促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分级管理,省、州(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政策,定期组织省“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

(三)办理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四)审核服务期届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结果,对审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

第六条 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所辖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

(二)督促检查“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的发放和养老保险的办理情况,指导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服务单位妥善处理“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建立本州(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统计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有关情况;

(四)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集中进行上岗前培训。第七条 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培养,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办理养老社会保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服务单位妥善处理“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根据省、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采集和相关统计工作;

(四)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服务期届满考核,并对“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五)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户籍、档案和党团关系。

第八条 各级“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做好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和一次性安置费按时足额发放;

(三)教育、农业(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做好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协助“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做好管理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四)共青团做好指导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开展工作和服务期届满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合理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并与其签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二)建立健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个人管理档案;

(三)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妥善处理“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

(四)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和服务期届满的考核工作;

(五)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届满考核。

(一)平时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

(二)年度考核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服务单位进行;

(三)服务期届满的考核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市、区)团委要会同乡镇党委对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

(四)年度考核和服务期届满考核一般在每年的7月底完成,8月初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将各县服务期届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情况汇总上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以考勤、工作业绩和本人工作小结为主要内容,以平时考核报告的形式真实反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填写《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交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 服务期届满考核依据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填写《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届满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届满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总数的20%。

优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届满考核结果由服务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三支一扶”大学生协调管理办公室申诉。

第十六条 服务期届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由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省、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并记入个人档案。具体情况须报经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一)擅自离开服务岗位连续超过15天的;第一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自解除协议的下一月起停发各种补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身体出现重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能继续工作的。自解除协议之月起,一次性补发三个月生活费,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在服务期间就业的,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和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须提前30天向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程序审批。自解除协议的下一月起停发各种补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服务期间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活动。申请入党、入团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由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按照党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党团费的交纳标准按服务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基层工作特别是教育、农业、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熟悉服务地农村经济社会情况及基层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15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批,1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经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核准,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可进行如下处理:

(一)停发工作、生活补助,取消服务资格;

(二)将有关事项记入个人档案;

(三)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理时,“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罚材料一式六份,省、州(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单位、“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档案各1份。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不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瞒报、隐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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