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渠镇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_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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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驻镇各企事业单位: 三渠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村、各有关 部门和相关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为确保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结合有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党的十六大、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 议和省、市、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 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 全责任体系,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全镇人民 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工作职责(一各村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本村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对本辖区内的食 品安全负总责;

2、组织贯彻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 和执法装备建设,制定相关规定,完善监管手段,保障必要 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监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村委 会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5、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农村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 发展导向,加大对食品行业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6、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 作,听取有关汇报,对食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7、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安排部署对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 长效机制;

8、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预案并组 织实施,积极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求援工 作,维护社会稳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镇农业服务中心、兽医站、工商、卫生、教育等部门, 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部门的工作部署;

2、定期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 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3、根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

4、职责分工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排查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 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6、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 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及食品安全科普工作;

7、及时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 应急处理和求援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三有关人员主要职责

1、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村级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 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 责任,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 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 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 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村、镇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 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 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 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奖惩”的 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向市场 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 一责任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 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增强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严格依法组 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加工经营 食品的安全性。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 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加 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4、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 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5、加强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监督,推进企业食品安全监 管员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三、总结检查

各村民委员会和各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结合每年的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情况,对各乡村、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或抽查情况报镇人民政府。检查的内容主要有6项:(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三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四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六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督促各村和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工作,并加强检查。

四、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消费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4、未按职责分工组织对辖区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导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5、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全镇、全县造成恶劣影响的;

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8、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求援和调查处理的;

9、出于地区、部门利益阻碍干涉食品安全案件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1、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人,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2、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行政责任追究,各村、镇直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各村及镇直各有关部门在追究责任人责任时,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的处理和得分:

1、情节轻微、损害或影响较小或尚未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轻微、损害或影响较大的,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损害或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5、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五经调查确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原则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失误或上级错误决策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4、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的正确意见,做出错误决定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5、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6、经集体研究、讨论做出的决定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 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

7、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 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8、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 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五、追究办法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 督部门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食品 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按有 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刑事责任。

六、食品安全督察制度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对以上所设的各村、各部门和有关 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每年对各村、各部门食 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4 次督察,若所设的村、部门及个 人不按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开展工作,将严格按照有关责任追 究制度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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