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_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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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就业〔2009〕1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毕业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我校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中山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将本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毕业生宣传讲解,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1— 中山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2009年我校预计共有应届本科毕业生7346名,应届毕业研究生4848名,毕业生总数为12194名,比2008年增长12.6%。在我校毕业生人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我们既要看到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认识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又要看到积极因素,坚定信心,抓住机遇,推动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为此,根据中央及广东省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2009年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靠前指挥,逐级落实责任
就业指导中心、各相关部门、各毕业生培养单位要抓紧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强化部门协作,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要求。要继续落实“一把手”责任制,继续把就业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和毕业生培养单位的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进二级化管理,建立院系就业评估体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各毕业生培养单位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进行具体指导,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真正明确、落实到每一个毕业生。要以“非常时期、非常责任、非常决心”来对待和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009年我校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就业率水平基本稳定,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2—
(二)广泛动员,主动出击,千方百计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拓展就业渠道
面对当前就业形势,就业指导中心、各相关部门、各毕业生培养单位要把大力收集岗位信息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带着对学生深厚的感情,以对学生负责的态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调动全校力量特别是职能部门、毕业生培养单位以及班主任、辅导员、专业教师的力量积极为学生寻找就业岗位。要深入各行各业挖信息、找岗位,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地区、单位收集需求信息。要着重对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专业的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引导他们扩大就业视野,调整就业预期。
要注重就业市场的拓展工作,采取大型校园招聘会和分层次、分专业、分区域的多场中小型招聘会相结合的模式,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充分的职位信息。积极做好教育厅安排的招聘会的承办工作,稳步开展各类区域性、行业性的招聘会,全力支持与各院系合作开展的各专业招聘会,继续举办 “全球500强精英学子见面会”、“校友专场招聘会”、“实习生专场招聘会”等招聘会,不断开拓思路,形成我校校园招聘会品牌,一如既往地为在校大学生创造就业、创业、实习的优质平台。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广泛联系并吸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热情周到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确保招聘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场次和规模多于往年。
要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丰富和完善就业网服务功
—3— 能,拓展网络招聘服务,力争在校园招聘形式的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
(三)进一步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扎实推进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积极引导、大力推进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走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长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我校〘关于做好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西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大就业〔2006〕4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等项目,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人才短缺的行业就业,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积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调整好毕业生的择业定位,缩小毕业生的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
—4— 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采取灵活形式就业。要加大创业工作力度,实现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要积极整合学校教务、科研、就业、学生工作、学生社团等系统的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普遍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四)加强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
要继续健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按照〘中山大学关于加强就业指导和设臵就业指导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大就业〔2003〕3号)的要求,将就业指导课纳入各教学单位的课程体系。积极探索本科及研究生各个年级不同层面的活泼多样、内容相宜的就业指导课程,推动就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要针对目前就业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排忧解难。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毕业生培养单位要抓好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师资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相对稳定、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要不断加强对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老师的培训,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各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要积极邀请校内外职业、就业指导方面的专家担任就业讲座嘉宾,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讲座;进一步完善学校就业指导个体咨询,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
(五)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重点帮扶就业困难群体 要继续做好毕业生毕业教育和离校工作。要对毕业生离校工
—5— 作的各个环节做出细致的安排和规定,要在各个校区分别组织离校手续办理“一条龙”服务,让毕业生心情舒畅离校,高高兴兴走向社会。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勇于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积极及时就业的思想。在毕业生中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把毕业生的解约问题放在个人诚信、社会影响、学校声誉和学校长远利益等角度来考虑。
要着力解决毕业生中弱势群体的就业困难,大力帮扶残疾学生的就业,通过和用人单位、残联等机构的沟通和推荐,切实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对于贫困毕业生,做好对他们的帮助工作,思想上解惑、情感上关怀,帮助他们顺利走向社会。
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让毕业生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家和地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帮助毕业生用好政策;要根据行业需求和专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就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要在切实摸清每一个毕业生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学生自身特点,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要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汶川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建立就业帮扶机制,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六)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建设和谐校园创造良好氛围
—6— 就业是毕业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一步,越是就业形势严峻的时候,越是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以当前就业形势教育为重点的校园就业指导服务活动,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要引导学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帮助毕业生解疑释惑,稳定毕业生心态;要引导学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积极主动地就业。各有关单位要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大作用,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做到毕业生的心上,帮助学生既要认清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又要树立坚定的信心。另外,要确保就业安全和就业稳定,特别要注重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在招聘会安全、预防和处臵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二、若干具体规定
(一)主要就业政策
1.积极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国家重点单位对毕业生的基本需求,鼓励来自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等项目。学校对于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各方面政策上的优惠和奖励。
—7— 贯彻落实我校〘关于做好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西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大就业〔2006〕4号)。
2.鼓励毕业生到我省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二个山区市就业。到广东省十六个贫困县(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就业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学校积极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并优先向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赠送设备、提供实习条件等资助我校教育事业的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4.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其党、团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用人单位或人才机构的党、团组织。
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挂靠人才服务机构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5.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原则上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如本人因特殊原因放弃就读本校研究生资格,须在5月10日前由院系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就读手续。鉴于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录取工作时间方面的要求,学校不再受理5月10日后提出放弃免试 —8— 入读研究生资格的申请。如放弃就读外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原则上应于5月10日前提出申请,及时与相关院校联系办理不就读手续,并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或医教处审核,方可办理就业手续。5月10日前放弃就读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凭院系和研究生院或教务部门的有关批准证明报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方可列入就业方案。5月10日后放弃读研资格的,自行将户档转回生源地。
报考硕士、博士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凡联系用人单位的,应将有关可预见的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否则,毕业生因录取为硕士生、博士生或出国留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解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解约责任。
6.民族生通过双向选择,要求异地就业的,经生源地级及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参加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的除外)同意,符合派遣条件的,可以异地就业。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岗位或不符合派遣条件的民族生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回生源地报到,不得申请暂缓就业。在校期间享受了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民族生还须经过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毕业学校的同意,方可异地就业。(粤毕联办〔200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普通高校民族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委培、定向和在职的毕业研究生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回原委培、定向、在职单位工作。
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中国内地就业,—9—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7.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因未取得毕业生资格,原则上不列入就业方案,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研究生在5月31日前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予以列入就业方案,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等字样,若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收,学校则重新将该生的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根据有关规定,结业的本科生原则上不予发放报到证,通过补考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可在取得毕业证后的三个月内申请派遣。
8.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提前毕业的三年制研究生可以列为2009年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延期答辩的毕业研究生,可以列入答辩当年的暑期就业方案或当年秋季、次年春季就业方案。经教务部门批准的推迟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列入下一年度就业方案。
延期毕业学生自毕业之日算起,原则上半年之内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如毕业时间超过半年,又不办理相关派遣手续的,则不给予办理去用人单位派遣手续,毕业生户口、档案回生源地。每年3月、5月、10月、12月,就业指导中心为延期毕业学生打印报到证。延期毕业学生须将相关材料于当月15号之前交到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毕业生拿到报到证后到所在校区保卫办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9.毕业生应按协议书列明的条款严格履行各项义务。用人单 —10— 位单方解约的,毕业生应及时求助学校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社会诚信原则,毕业生应在用人单位在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及时到所在院系进行鉴证。未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进行鉴证的,学校将不受理其日后可能因个人特殊缘故提出的暂缓就业申请和解约申请。
10.学校在4月20日前制定初步就业方案,5月20日前核定上报就业方案。在5月20日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不能保证为其在6月底前办好就业报到证。
11.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的解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非因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解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
12.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宜申请改变就业方案。6月20日后,毕业生提出解约申请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6月20日后,在已落实就业单位、升学、出国、回生源地等四个去向之间进行调整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
13.因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而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也可直接联系政府部门指定的专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已出国或已去港、澳、台的毕业生及已将就业方案列为出国但毕业后未能出国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应迁回生源地。
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
—11— 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4.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并可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满二年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15.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但毕业生的户口、档案不能转回学校。
16.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个人的原因请求用人单位和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户口、档案退回学校的,学校不予接收且不作任何就业调整改派。如果毕业生已经由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回学校的,学校将户口、档案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17.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18.除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和校内升学的毕业生外,其他去向的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出国、校外升学、自主创业、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进行登记。
对自己的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同意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已办理解约手续,但在6月5日前不能完善就业协 —12— 议的,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19.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往地以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户口迁往地应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20.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因特殊原因需将档案暂时保管在学校的,应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书面意见。6月20日至7月10日为就业派遣、整理毕业生个人档案的时间,在这期间不办理档案交寄方案的变更手续。
21.毕业时未落实离校之后的去向又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应当进行待就业统计登记。
(二)就业协议
1.毕业生应合理地使用用人单位信息资源,并应照顾到大多数同学的求职机会。对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做出是否接受的说明。
2.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订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就业的重要凭证,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及签约者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的就业秩序。
〘就业协议书〙原则上由各院系集中管理,使用时发放。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后10个工作日内到院系进行鉴证。如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签约或等待签约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所在院系说明情况或交回〘就业协议书〙。
—13— 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做出了明确的接收意见,而毕业生不在10个工作日内到院系进行鉴证的,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受理日后的暂缓就业、解约等申请。
3.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首先通过中山大学就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并及时交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鉴证。各院系须按规定时间统一上交毕业生三方协议第三联,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签订就业协议的手续完善后,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4.毕业生应对本人的协议书谨慎保管。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的协议书无效。协议书毁损的,应凭原件和院系的书面意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协议书。因特殊原因不慎丢失协议书而要求补发的,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补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就业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答复。补发的协议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5.毕业生应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得变动,不得单方面解约。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签约的,必须报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的意见。
(1)在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上下载〘解约申请表〙;
—14—(2)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3)就业指导中心每个星期三(节假日除外)接收相关申请;(4)就业指导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开会讨论;
(5)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
(6)完成上述手续后,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原接收单位退函、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并交回原已签署的协议书一式三份;
(7)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同意变更就业方案批准意见;
(8)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前款所称的“特殊原因”是指国家和学校鼓励的就业流向、升学深造、出国等情形。
6.已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因出国、被录取为硕士生、博士生而放弃就业的,应向学校交回〘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
(三)暂缓就业
1.暂缓就业是国家为缓解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而为毕业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制定的一项政策。
毕业生在毕业前应积极努力获取各种招聘信息,力争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单位。在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明确的就业意向并在离校后尽快实现就业。
—15— 2.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期限为二年。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应在中山大学就业管理系统相应栏目内提出申请,并经各院系及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暂缓就业协议书。
对于不积极寻找就业信息,不能提供曾经联络过的用人单位信息,且经过核查属不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的毕业生,视为在校期间没有就业意向,学校不为其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并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
毕业生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过期不予补办。
3.〘暂缓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暂缓就业的依据,毕业生应当注意保管并按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毕业生应在协议到期前,自行到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档案迁出手续。若逾期不办理又不与学校联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4.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获取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学校提供的其他就业服务。一旦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及时到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迁出手续。
—16— 5.暂缓就业毕业生在二年期限内,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各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身份、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等证明。在暂缓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因结婚、生育、出国(出境)等需要开具证明的,应由毕业生提前到学校办理将户口、档案迁至生源所在地的相关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学校不为毕业生开具不属于就业手续范围的、与国内升学无关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6.学校不受理结业和肄业学生的暂缓就业和保留户口、档案的申请。
7.暂缓就业协议到期后仍未办理派遣手续的,学校为其开具回生源地报到证,将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一并迁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四)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1.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时,应当维护学校及个人的声誉和形象。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解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2.毕业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2)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17—(3)报到后,因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3.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者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事项
1.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中山大学200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意见
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2月24日印发
责任校对:岳军
—18— 附件
中山大学200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
2008年11月——2009年5月:举办分科类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2009年1月——3月:进行2010届毕业生生源校对 2009年3月——6月:举办各类中小型校园供需见面会 2009年3月10日前:进行春季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并报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2009年3月10日——30日:进行本科毕业生资格审查 2009年3月底前:签发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2009年4月:第一次商谈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了解各院系毕业生就业情况
2009年5月:第二次商谈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通过就业网报送毕业生就业信息
2009年5月:进行暑期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并报暑期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2009年6月初:办理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手续 2009年6月24日——30日: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009年7月1日——15日:核查毕业生就业信息,集中整理寄送毕业生档案
2009年7月10日——15日:集中移交暂缓本科生档案
—19— 2009年8月16日——25日:各院系第一次进行跟踪调查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情况;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托管手续
2009年8月——10月:每周三(节假日除外)办理毕业生调整派遣手续。由学校集中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2009年8月25日前:上报毕业研究生调整补充计划 2009年9月10日——15日:移交暂缓研究生档案
2009年9月中下旬: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布2008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2009年10月下旬: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会
2009年12月1日——10日:各院系最后一次进行2008届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跟踪调查,核查毕业生就业信息
2009年12月: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集中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9年12月底: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分专业公布2009届毕业生总体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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