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_行业协会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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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围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行业法律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和分层管理的模式。会员为团体会员。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
第六条 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备案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协会。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六)积极配合本会完成行业调查、编写行业发展报告等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行业活动;
(七)会员以协会名义参加其它组织的活动,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八)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入会:
申请入会单位应先填写本协会印发的《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填写后将入会申请表原件(两份)和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并送达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入会资料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并出具会费收据,告之有关事项,入会会员单位实时起享有会员的权利,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被同意接纳的会员接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
(二)免费获得协会会刊;
(三)优先订阅协会发行的出版物(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和书籍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协会通过协会信息、网络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会议、交流活动、行业展览的资格,并可获得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六)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行业继续教育、高级人员培训及各类专业岗位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七)优先获得参与协会举办的行业宣传和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政府部门委托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专项课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九)研究和制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各专业标准和规范。
(十)召开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解决会员单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搭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单位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
(十二)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法规库”、“物业服务评估监理项目案例库”“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单位资格
库”、“物业评估服务监理专家库”和“会员管理库”,供会员单位查询。
第六章 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原则。
按照会员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协会会费实行级差收取制度。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协会会费用于《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每届理事会届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理事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副会长及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31日前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确因困难无力按时或足额接纳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减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适当缓缴或减缴当年会费。
第十八条 接受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应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为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建立会员档案,颁发协会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将注销其会员证书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备案并公告,会籍即告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企业破产;
(二)企业依法撤销;
(三)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由理事会给予劝诫、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