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_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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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法律援助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志愿者行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依照本办法领取《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自愿无偿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职责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自愿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业务工作的现职人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除外);
(三)在公、检、法、司等机关从事法律业务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四)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五)法学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和法律专业在校学生;
(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执业的人员,取得法律本科毕业证书尚未参加工作的人员;
(七)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部门专职从事法律维权工作的人员;
(八)法制新闻单位记者;
(九)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品行良好;
(三)具备与所参与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0-60岁之间。
(五)具有常德市户籍或者在常德市居住一年以上。
第三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
第五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一)宣传法律和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协助法律援助律师调查取证,参与诉讼和仲裁;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援人的申请,可以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的准入和退出
第六条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于每年四月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同意,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发放《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第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
(二)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材料;
(五)常德市户籍或在常德市工作一年以上证明。
第八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由其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每年法律援助志愿者登记和注册工作结束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花名册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档案,花名册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第九条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每年四月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年审。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
2、填写法律援助志愿者年度审核申请表。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自登记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年审合格的继续有效,年审不合格的注销登记,收回《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法律援助志愿者不参加年度审核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
1、拒不履行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分配的法律援助义务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和财物的;
3、有违法或严重不道德行为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4、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未参加年审的;
5、申请退出的。
第十一条 年审获得通过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常德法律援助网公示。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
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并持有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通过所在的执业机构受理、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但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办结情况,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工会、青年团、妇联、残联、老龄委、法律院校等单位工作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在本单位设立的维权组织或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在公、检、法、司等单位离退休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在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组织安排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接待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或协助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免费为法律援助的各种培训学习开办专题讲座,为法律援助的典型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新闻单位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利用新闻记者的职业优势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报道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典型事迹,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要求,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多项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深入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与委托单位或服务对象签订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协议书。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不向法律援助志愿者发放办案补贴。
第六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媒体宣传和信息资料;
(二)有权要求受援人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并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获得相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的权利;
(四)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领取办案补贴;
(五)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六)对于服务对象不合作或无理缠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七)要求委托机构帮助协调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的权利;
(八)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有加入或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十)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履行服务承诺,完成法律援助事项;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形象;
(三)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委托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项;
(五)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报酬或财物;
(七)不得利用法律援助名义进行其他有损法律援助声誉的活动;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九)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分别组成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法律援助志愿者加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给予相应奖励。对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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