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_行政机关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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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文号:中府〔2012〕76号 颁布日期:2012-07-04
执行日期:2012-07-04 时 效 性:现行有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四日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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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
(四)负责行政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履行其他行政应诉责任。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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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后,根据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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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或者作出其他配合行为,以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能配合的,应书面答复法院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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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号)及《中山市镇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6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府〔2007〕23号)予以废止。
《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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