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指南_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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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3〕35号)

一、商品房预售款实施差异化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的资质等级、诚信守法、在莞经营等情况,设定A、B、C三个监管等级。

(一)A级(信誉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A级监管。

1、本市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或由本市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主要股东(占50%以上股份)成立的项目公司(母公司同意担保的);

2、近两年,未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3、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二)B级(常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B级监管。

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含暂定资质)的;

2、近两年,未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3、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三)C级(特别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或降为C级监管。

1、发生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预售款的;

2、不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3、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A级(包括项目公司,及同意担保的母公司)、B级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因项目公司被降低监管等级的,母公司及其担保的其他项目公司将全部降为同一监管等级。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将暂停审核使用预售款申请:

(一)经质量监督机构确定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开发企业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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