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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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一、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勘验→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收验必要件,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勘验:房产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图像资料,填写《商品房售房许可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查勘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4、初审:房产中心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分管领导审核拟定意见;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所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计划、土地、规划、施工等证件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致;有关证件证载内容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相符;基础工程形象部位是否符合要求;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
1求;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核:进行审批,做出决定;
6、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7、公示。
二、申报材料
1、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承办书。申请预售报告附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必须确定工程施工合同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和写明目前工程进度,并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施工进度说明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2、企业《营业执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册;
3、《选址意见书》、立项批文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果土地证已经抵押的,需要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地上建筑对外销售的函告;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6、存在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合同及房屋还
建安置方案;
7、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报建批复通知书;
8、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查验原件);商品房项目达 到基础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
9、收取预售款的银行账号证明及存款证明(银行出具);商 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理公司、建筑公司签章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10、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具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位置、地点、型号、栋号、面积、户数、装修标准、售价表、销售计划、建设进度安排、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保证房、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等)。方案还应说明申报预售项目的楼盘价格表,住宅成本表,规划技术条件公示表;如果是办理了多次预售的,需将以前办理的预售情况统计汇总;
11、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维修资金代收代交承诺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承诺:载明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12、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开发企业均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
三、办理时限:经审查合格的,自材料齐备之日起10日内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