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_农业气象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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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考核办法
(试行)
一、目的农业气象产量预报是各级政府制定粮食计划和农业生产决策所需要的重要经济信息,是气象为农业服务的主要产品之一。考核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农业气象产量预报工作,更好的满足国家和生产部门的需要,保证农业气象产量预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
二、考核内容
考核作物产量预报质量主要包括预报精确度、时效、服务质量三部分。
全国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服务工作的重点是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及粮食总产的产量预报,因此本考核办法主要对上述五种作物的产量和全年粮食总产预报情况进行考核。农作物产量预报一般分三次进行,即趋势预报、定量预报和订正预报。预报项目包括总产和单产。黑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产量预报的指令性作物为:中稻,春小麦,玉米、大豆、粮豆总产。其他预报作物由各省(区、市)气象局自行确定后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在进行农业气象产量定量预报后,如果后期天气、气候条件对农作物产量有较大影响,需进行订正预报,时间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和各省(区、市)气象局自行确定。订正预报制作后应及时传输(或邮寄)给上一级业务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有关农业生产部门。
(一)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
1、预报精确度(1)趋势预报
预报用语:丰年、平偏丰、平年、平偏歉、歉年 实产丰歉程度(X)=(当年实产-平均值)/平均值*100% 当年实产为同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
平均值为近五年国家统计部门公布实际产量的平均值。趋势预报评分方法:
总产趋势预报按下表评分
(2)定量预报
精确度=(1-|(预报值-实产)/实产|)*100% 定量预报评分方法:
(3)订正预报
在定量预报制作后,若后期天气、气候条件对作物产量影响较大,应及时制作订正预报。在年度进行产量预报考核时,如果定量预报的精确度〈80%,则视为工作失误,在此情况下凡未制作订正预报的单位,则订正预报单项评分按0分计算。订正预报精确度评分按定量预报的标准进行。
2、预报时效
各省(区、市)气象局产量预报产品应按规定时间邮寄(或传输)给上一级业务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其余发送单位由各省(区、市)气象局自行确定,但应按有关规定注意保密。
指令性预报作物及粮食总产的趋势预报和定量预报产品寄出或传输的具体时间见下表,其余作物的预报时间由各省(区、市)气象局自行确定。产量预报产品在规定时间以前寄出(传输)即为准时(以邮戳为准)。否则为迟报,预报准时按100分计算。考核预报时效采
由于作物产量订正预报制作时间视后期天气、气候条件而定,因此对时效不作硬性要求,不进行考核。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及各省(区、市)气象局制作订正预报后应及时寄出或传输,同时报有关业务管理部门。
预报服务材料应包括表中所列的四项内容,根据要求按评分标准分别对各项内容评定,求和得总分,缺少某项内容时,该项得“0”分。
(二)单项预报质量评分
单一预报作物的单产、总产和全年所有粮食作物的单产、总产趋势预报和定量预报单项评分,按以下统计模型进行评定:
Q=0.5f1+0.2f2+0.3f
3其中:
Q:单一预报作物或全年所有粮食作物产量预报质量单项评分 f1:预报精确度评分 f2:预报时效评分 f3:预报服务评分
订正预报单项评分按以下模型进行评定:
Q=0.6f1+0.4f3
(三)产量预报综合评分
单一预报作物的单产、总产和全年所有粮食作物的单产、总产预报的综合评分,按以下统计模型进行评定:
y=0.3q1+0.5q2+0.2q
3其中:
q1:趋势预报评分 q2:定量预报评分 q3:订正预报评分
若只制作趋势预报和定量预报,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y=0.3q1+0.7q
2冬小麦制作了两次趋势预报,在计算冬小麦预报综合评分时采用两次趋势预报评分的平均值。
(四)年度单产预报和总产预报评分
1、单产评分
各种预报作物和全年所有粮食作物单产年度评分,按以下模型计算:
x1=(w1+w2+„„+ wn)/n
其中:
x1为年度单产预报评分
w1、w2„„wn为各种预报作物和全年所有粮食作物单产预报综合评分
2、总产评分
各种预报作物和全年所有粮食作物总产年度评分,按以下模型计算:
x2=(y1+y2+„„+ yn)/n
其中:x2为年度总产预报评分
y1、y2„„yn为各种预报作物和全年所有粮食作物总产预报综合评分
(五)年度农业气象产量预报质量总评分
z=(x1+x2)/
2其中:z为年度农业气象产量预报质量总评分 x1、x2分别为年度“单产”“总产”评分
三、质量管理
1、农业气象产量预报质量有各级农业气象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中国气象局负责按本考核办法管理、考核省以上(含省级)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省以下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秋季作物收获和当地国家统计部门公布实产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及各省(区、市)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应集中力量对本单位制作的每期产量预报产品进行考核评分,规定应制作产量预报而未制作。该期按0分计算。
3、农业气象产量预报质量以“年度农业气象产量预报质量总评分”进行考核,其目标值为85分。
4、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目标值应纳入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业务工作目标管理
5、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和各省(区、市)气象局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度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总结,实事求是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将总结分析情况和农业气象产量预报预报质量考核表寄送中国气象局气象服务与气候司。
6、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质量通报”等办法对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实施监控。中国气象局和各省(区、市)气象局对农业产量预报业务质量一般每年通报一次,中国气象局在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复审的基础上,排列名次,每年5月份进行通报,省级每年4月份发布上年度农业气象业务服务质量通报。
四、几点说明
1、趋势预报用语,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对用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一律按其所涉及到的预报术语的最低一档评分。
2、定量预报在开展对外服务时可预报一个幅度值,但幅度不得过大,考核时以中间值为准。
3、个别作物因需要在播种前或生育初期发布年景预报的,暂不列入考核内容。
4、由于各地气候、农业生产条件不同,各地种植作物的种类也存在较大差异,一般南方、北方种植作物相对单一,而在南北气候交界处的省(区、市)种植作物种类较多,因此各省(区、市)气象局的指令性预报作物种类存在一定差别,各地应按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指令性作物的产量预报,但中国气象局在进行质量通报时只选择预报精度较高的两种作物和粮食总产的预报情况进行通报。
5、由于同一作物各地种植、收获时间相差较大,一次作物预报时间很难具体确定,为保证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夏粮、全年粮食总产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便及时上报国务院,考虑到多数省(区、市)气象局的实际情况对于预报时间进行了统一确定。对于本考核办法确定时间偏晚的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业务单位提前制作;确定时间偏早的省(区、市)气象局则按此考核办法进行,但各省(区、市)气象局在考核省级农业气象业务单位产量预报质量时,统一按此考核办法进行。
6、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开展的其他农业气象预报业务工作,如播种期、收获期、农业气象灾害预报等,可根据预报的准确度,参照农业气象情报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并列入非定期农业气象情报考核范围。
7、本考核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