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_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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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在对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的节能管理方面,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有权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二、公共机构在对建筑实施建设、维修等改造前,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并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通过评审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公共机构在实施建筑建设、维修等改造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关于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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