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规定_物资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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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工程物资管理,保证物资供应,促进物资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单位的工程物资管理。
第二章
工程物资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权限和供应
本项目的主要工程材料(包含钢材、水泥、粉煤灰、土工材料、防水材料、桥梁支座),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提供材料需用量计划表报项目部物资部组织进货,计划表中注明送达地点。外加剂由项目部物资部统一招标采购,项目部签定合同并组织进货结算。火工品由项目部物资部签定合同,项目部负责组织进货结算;木材、地材、周转材料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统一采购,送达各使用单位由其签字验收。油料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统一到石油公司采购,各单位自行领取。三项料、低值易耗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统一定点采购,并设立中转库,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提报的材料计划到中转库领取。项目部物资设备科负责与之有关的各项业务,并会同现场施工单位按照《顾客提供产品控制程序》进行验证、检验、储存、保管、维护和标识,确保工程物资进场的合格。
第四条 物资采购方式
1、项目部除业主提供的产品,国家有关部委指定厂家生产的专项产品,工程零星用低值易耗品和小型机具外,对形成工程产品实体和最终影响工程产品使用质量及使用安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物资设备均实行招标采购。
2、凡单品种大宗材料的招标采购执行以下标准: 钢材:单品种规格≥50吨; 木材:采购数量≥100立方米; 水泥:单品种规格≥300吨;
地材材料:单品种采购数量≥3000立方米。
3、对于单品种大宗材料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应呈报公司保障部,必要时邀请公司保障部派人指导。
第五条 物资采购基本原则
1、对主要物资的采购,采购前必须按照公司《物资采购控制程序》进行分供方调查、评价,确定合格分供方,并按《工程物资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标,招标单位必须有三家以上单位参加。
2、小型、零星材料(不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采购,由物资科提出物资采购计划,经项目主管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三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物资设备科根据施技科提供的项目工程用料总计划、分项工程用料计划和计划科提供的施工期(月或季)需用材料计划,编制施工期物资采购计划。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零星用料应根据实际需要,每月编制一份材料需用申请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物资设备科。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加报材料需用申请计划。
第八条
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根据局物资部部要求《物资需用量计划表》按规定填制,年度分季申请计划提前20天上报,季度分月申请计划提前5天上报。由于主材供应紧张、运输困难、组织时间长,工地物资储备水泥、钢材及其它材料至少保证10天用量。物资计划编制必须有编制说明、核算表、封面、单位公章和主管领导签字。
第四章
物资的验收、保管与检验标识
第九条 主要材料和大型材料必须由物资设备科派人参与验收,并严格按《物资采购控制程序》中采购产品/顾客提供产品的验收、试验、点验和复验程序执行。钢材、水泥应根据供货单位原始凭证,按炉号/批号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出具材料送检委托书,根据检验结果点验入库。
第十条 主要材料的保管按《物资采购控制程序》中搬运/储存程序进行控制,并按相关程序做好材料标识。
第十一条 材料的验收程序
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现场验收人员应及时对该批产品的数量、重量、外观质量及随货同行的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对验收(一定要仔细,避免出现漏洞)验收完毕后填写“材料验收记录表”,安排卸货,卸货时材料堆放要分类、堆码要整齐并作好标识。做到下垫上盖、防雨防火。材料卸完后,填写“材料验收单”并签认,签认时必须由两名收料员签字,加盖材料验收章。材料验收完及时与项目部物资设备科联系,按要求填制“送检委托书”交试验部门送检。材料的标识要严格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填写,填写标识牌时要认真核对厂家提供的质量保证书中的有关数据准确标识。送检后要及时向试验部门索取试验报告单存档备查,并修改材料标识牌中检验状态的内容,填写检验报告编号,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地材的验收
1、零星用地材,由施工单位材料人员和工班人员共同验收。
2、集中存放的地材(如拌和站、预制厂),必须成立地材验收领导小组,承包管理,责任到人。
3、地材验收必须统一使用局项目部印制的带有连号的“地材验收单”,并依据此单开具“砂石料验收结算单”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火工品的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物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短缺、质量、规格、型号不符或破损等问题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五章
物资发放与使用
第十五条 物资的发放应本着先进先发、发散存整的原则,领用时首先由用料单位填写“限额发料卡”经现场工程师和领用单位主管签认后到指定的料区领料。现场材料员收到“限额发料卡”后严格按数量发料。并统一填制项目部规定的“发料单”。材料领取由领料人员签字,严禁发料人员代签。
第十六条 主要材料的发放,由物资设备科根据施工用料计划数扣除节约指标(钢材2%、木材3%、水泥4%、油料4%)后进行发放,并开具发料单,经领料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按凭证数量发料,不得超发。
第十七条 周转材料的发放、使用,由项目部指派一名业务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周转材料进场后,管理人员按照各使用单位提报的材料计划(此计划必须由现场主任工程师和领用单位主管签字)发放,并填制“周转材料收、发记录表”双方签字认可。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转借和盗卖周转材料,如需转借时,由其他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借调。对私自借调和盗卖的单位,项目部将予以严惩。周转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无故损坏、丢失。如无故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并加收租赁费。周转材料实行租赁制,具体租赁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火工品的发放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失,并认真填写“值班台帐”及“爆破材料耗用量表”,做到收发平衡,帐目清晰,领用人、退料人、发料人签字认真具体。第十九条 油料的发放管理,油料的发放实行单机、单车核算,首先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根据设备型号和状况,核定该设备每小时的油耗数量,再根据现场确认的该设备的实际工作时间,核算出该设备应耗油量,对比该设备的实际消耗量,每月底进行核算,省则奖励,超则罚款。严禁私自权油交易,一旦发现,除经济处罚外,上报公司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章
物资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现场的自然条件,布局合理,在保证三通(路、水、电)一平(场地)的基础上,搞好工地料场、料库和大堆材料的平面布置,做到材料进场合理堆放,方便施工,进场的料具不发生二次搬运,减少保管和搬运损耗;运输道路畅通,进料领料与施工不发生干扰;大堆材料的堆放位置靠近工点,避免远距离运输;水泥库应邻近搅拌台;火工品单独存放,距施工现场及住地居民有一定安全距离。做到管理有守则,区域有划分。
第二十一条
水泥按品种分别保管,堆放整齐,水泥发料采取“先进先发”、“先散后整”的办法,水泥保管做到防潮防湿。火工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使用时做到按当日用量配发,并进行登记,未使用完当日交库,如有丢失,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钢材、木材应按材质、大小规格分别存放,钢材注意防锈蚀,保证使用性能。加强现场警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砖、瓦、灰、砂、石等,严格按计划备料,分不同品种、规格进行保管,堆放整齐,便于收发,严禁混放。建立帐卡,每月按实际消耗列销。
第二十四条 现场油料库设置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油料有专人管理,严格计量验收和发放,整车进油检查铅封完好,桶装进油过磅验收,油料发放有油表计量。实行单机单车核算,定量供油,节约有奖,超耗受罚。装油容器无跑、冒、滴、漏现象,油库或存油点有防火器材,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五条 周转性材料(脚手杆、脚手板、模板、支撑木、钢管脚手架等)做到专料专用,达到倒用次数要求。列销按实际用量分摊,禁止一次性列销,用前用后要进行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器材按照不同品种、规格存放保管,并和财务部门对口建立台帐,数量、金额清楚,技术状况明确,按要求进行折旧。有定期保养和维修制度,保证工程器材完整配套,技术状态良好。
第二十七条 存放有库房,货架摆放设有料卡、料签,收发手续完备。工具性物品使用有管理制度,班组有使用、保管卡片。报销月报表实事求是,不准以发代销,未用先销或一次列销。
第二十八条 广泛开展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活动,努力节省原材料。废旧物资及时回收。
第二十九条 坚持限额发料,队、工班使用限(定)额发料卡片,分工点、工号分别建立。限(定)额发料卡片记载清楚,完整准确,有领料签章。工班建立日核算制,及时公布节超情况。有完善与此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随着工程收尾剩余料具逐步进行清理,准备转场或上交,凡暂不用的物资分类整理集中保管,清点造册,按新、旧、废分别建立帐卡并折价。规定上交或移交转场的物资按规定办理,有各方签认,没有遗留问题。该拆除的临时设施必须拆除。
第七章
物资的核算核销
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成本的工程材料,必须凭“工点材料消耗单”和“材料消耗月报表”列销,严禁以发代销,以点代销。
第三十二条 每月的21日各拌合站材料管理员、中转库材料管理员、周转材料管理员及其他各单位将现场材料发放情况和调拨情况报到项目部物资设备科。22日物资设备科将各单位材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开据“发料单”编制“消耗清单”由各消耗单位主管签字认可,做为各单位的材料消耗依据。
第三十三条 周转材料按租赁摊销,大型周转材料按周转次数分摊,小型周转材料在本工点摊销完,每月填写周转材料摊销单,并交财务科及时下帐。
第三十四条 摊销完的周转材料和工/器具必须建立实物帐,可继续使用的,由物资设备科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无使用价值的由物资设备科提出书面意见报项目主管批准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处理由物资设备科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项目部集体研究和领导审批后由物资设备科实施,项目部所属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章
物资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物资设备科根据本项目部《物资管理办法》和局《物资管理办法》,每月对各分段项目工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填写《物资现场检查记录》,标明限期整改时间,到规定期限物资设备科将对需整改的问题进行验收,对没有进行整改的单位物资设备科将出具处罚单,责令该单位立即组织落实整改,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章 物资节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管理层应广泛开展物资节约、修旧利废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活动,积极采用以钢代木、以竹代木,积极利用水泥添加剂和粉煤灰,费旧物品及时回收。对材料的使用,做到合理下料,提高材料的利用率。
第十章
综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的物资管理人员,并相对保持业务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条
各单位物资管理人员要在确保供应的同时抓好物资管理工作,绝不允许只抓供应不抓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物资管理混乱的物资管理人员,一律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业务资料,每季(月)必须向物资设备科按时报送规定报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物资设备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