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办法_四川省实验教学评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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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领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是指对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教学实施、教学研究、教学成效、条件保障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条

实施实验教学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 方针、政策。

(二)发展性原则:遵循学生认知发展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

(三)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协调、督导审核全省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办法。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管理指导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与管办评分离相适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

第七条

每次实验教学评估活动,评估专家不得少于三名,评估专家在四川省中小学实验教学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第八条

省级实验教学评估经费纳入省教育厅工作经费预算。

第三章 评估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以《四川省中小学实验教学评 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见附件)为评估依据。

第十条

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实验教学组织管理,包含组织保障和制度管理。(二)学校实验教学,包含教学实施、教学研究、教学成效。着重评估学校课内外开展实验教学活动情况;学校学科教师、实验教师(实验员)的实验教学教研能力和水平;学校学生实验活动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三)学校实验教学条件保障,包含功能用房及设备设施、实验教学队伍。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评估实行抽查制。每年由省教育厅在每个市(州)随机抽取20%左右被评估县(市、区),再在这些县(市、区)中随机抽取3%左右的普通中小学校(不包括教学点)开展实验教学评估。每五年完成一轮全省各个县(市、区)的实验教学评估。

第十二条

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应釆取以下方式。(一)查阅、复核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报告和相关教学过程资料,包括教师教案、实验通知单、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操作考试(考查)情况等。

(二)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实验目录》,核实各学科、各年级近三年实验课程开出情况。

(三)抽查学科教师、学生现场做实验。

(四)釆用座谈会、走访、问卷等多种形式,考查印证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情况,了解师生对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细则》按百分制记分,评定结果釆用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85分及其以上为优秀;70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有典型案例,可获得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抽查县(市、区)的学校评估情况,形成县(市、区)实验教学评估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认定后,向全省通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教学工作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一)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二)单科实验操作考试(考查)合格率低于75%。(三)《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实验目录》必做实验开出率低于8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定结果作为对被 评估单位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从正式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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