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_党员佩戴党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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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
199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为进一步保持和扩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展示党员光辉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创先争优办《关于推行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党徽佩戴对象和场合 第一条 佩戴的对象
党徽佩戴的对象为局机关、市西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市乡镇企业干部学校和市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在职在岗全体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第二条 佩戴的党徽
佩戴的党徽为局机关党委统一发放的党徽。第三条 佩戴的部位
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第四条 佩戴的场合2
《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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