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_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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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节能降耗加入时间:2007-8-9 15:42:57点击:107

济政办发〔2007〕3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十五日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本办法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发改、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第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立项前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

第六条 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第七条 咨询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八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编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

合理用能篇(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三)项目适用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情况;(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工艺、设备各项能效指标;(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节能评估论证报告和合理用能篇(章)等材料,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节能审查决定,对不符合节能规定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凡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发改、经贸等部门一律不准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一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审查通过后,其用能方案、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自审查通过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并违反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和规模容量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手续而未进行节能评估和

节能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手续。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单项大型用能设备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必须按照《山东省锅炉增容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十四条 县(市、区)经济贸易局应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通过节能审查的,经济贸易委员会(局)应撤销节能审查通过的决定,并责令该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 对擅自批准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开工建设的,经济贸易委员会(局)应责令该建设单位补办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该项目停止建设的决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对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业 能源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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