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集体合同最低标配公司角度版本_公司集体合同是什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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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海电信集体合同(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工会(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合作、自愿协商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叁年,双方签订合同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依法生效,有效期自2012 年 2 月日起至 2015 年 2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尊重、支持乙方工会组织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承担、指导职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教育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

第六条 本合同不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低于或者劣于本合同的规定。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用工

第七条 甲方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用工规定,根据企业工作性质、特点,确定录用条件,招用职工,并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八条 甲方企业在职工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工会应帮助、指导甲方企业、职工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甲方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 1

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员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条甲方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或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分别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医疗期满为止。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办法,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甲方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工资水平,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并可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乙方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甲方企业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甲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乙方工会与甲方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甲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甲方企业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职工病假工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 工时、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甲方企业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产需要对不能

实施以上标准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或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甲方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八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安排的加班加点,应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加班加点制度化。凡是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乙方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对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条甲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乙方工会协助甲方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甲方企业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甲方企业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企业提出方案,或由乙方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乙方工会应当协助甲方企业做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甲方企业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交通、膳食等条件,甲方企业向职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五条 甲方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甲方企业生产、劳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需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防护、防火、通风、采光等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甲方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职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甲方企业提供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甲方企业应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甲方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工会应建议企业减少职工工作时间,甲方企业应予以考虑。

第三十条甲方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甲方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三十二条甲方企业和乙方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三十三条甲方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乙方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第三十五条甲方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三十六条甲方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八条甲方企业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乙方工会应组织或协助甲方企业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可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资质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条甲方企业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需征求乙方工会的意见。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向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甲方企业可以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甲方企业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凭证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甲方企业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乙方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记入本人档案。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乙方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甲方企业应当研究乙方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甲方企业要求职工支付经济赔偿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八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对甲方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乙方基层组织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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