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_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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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2年第3号

颁发日期: 2002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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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审批,加强预算监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下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变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预算草案和组织执行本级预算。并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市预算草案应当包括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市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本级预算草案。

1、市本级一般预算收支表(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

2、政府性基金收支表(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

3.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表;

4.建设性支出的重大项目表。

(二)关于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l、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3、预算收入和支出确定的依据;

4.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5、实施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并提交市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以下材料:

(一)一般预算收入的测算依据及说明;

(二)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环保、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事业投入情况表;

(三)各部门预算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有关项目表。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理,预算资金使用是否得当;

(三)各项收支依据;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

(四)贯彻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的情况;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五)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第十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收到市预算草案后,应当征集有关单技意见。并在收到市预算草案二十日内,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市财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回答询问。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报告。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的初审报告,可以作为参阅材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预算草案,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 大会审议等形式。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

提出的预算草案修正案,依照《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对市预算草案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专门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市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连同决议草案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决议草案。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预算草案审查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批复各部门,并将批复部门预算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

市本级预算草案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级市经其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变更或者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预算变更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进行下列部分变更的,必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的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

(三)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

(四)调增或者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变更。

遇有以上变更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列明预算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列明安排使用的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收支变更方案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预算收支变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对预算收支变更方案作出决议。

第四章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的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决算草案及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市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市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本级决算草案;

(二)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审计评价;

(二)预算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市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等进行审计的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

(五)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决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收支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是否按计划进度拨付,资金运作是否发挥效益;

(四)预算超收安排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转、结余情况和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有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过审议,对市本级决算作出决议。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会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将预算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有无违法改变预算支出;

(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

(七)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的事业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因上级人民政府近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下列事项: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二)预计预算总收入减少额超过预算额5%的;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的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听取市财政、审计工作的汇报或者报告后,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供经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综合性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和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1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决算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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