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_矿井供电及安全管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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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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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1 第一章 区域责任划分...............................................................................................................................2 第二章 一般规定.......................................................................................................................................2 第三章 运行与检修...................................................................................................................................4 第四章 奖罚...............................................................................................................................................6 第五章 附则...............................................................................................................................................8 附件1........................................................................................................................................................8 附件2......................................................................................................................................................13 附件3......................................................................................................................................................15

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安全经济运行,防止供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区域责任划分

第一条 机电科是矿井供用电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和电缆管理等专业化小组,人员配臵必须满足业务量的需要。

第二条 各生产业务部室必须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也必须有一名副职分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电气设备、线路和设施。

第三条 机电队是矿井供电系统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矿井各变电所及所外高压线路、移动变电站、移变高压侧等的检修维护。

第四条 各用电单位负责馈电开关出线电缆、设备的维护管理(含移动变电站低压侧),负责井下的日常管理及管辖范围内使用电缆的敷设、回收和文明生产。

第五条 除机电队管辖的配电点供电范围外,各用电地点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接电、甩电、增减负荷,责任移交、变换用电设备位臵等,都必须通过机电科和矿领导审批。

第七条 井上下变电所双回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操作高、低压联络开关。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每年对地面供电系统进行防雷电检查,对防雷保护装臵进行测试,每季度对接地电阻进行摇测。

第九条 运行中的变电站及各种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其试验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规定进行。试验项目及继电保护整定值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存档。

第十条 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需要35KV降压站配合倒闸操作时,应在施工前一天,机电科将停送电联系单送降压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应遵循《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禁无票作业、无票操作,“两票”的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二条 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坚持执行“削峰填谷”规定,积极推广先进的节电技术和经验,广泛采用节电的新设备、新装备、新灯具。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供用电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供电设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机电科审批。

第十四条 各用电单位新增或改变用电负荷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审批,各级开关保护整定值必须依照《煤矿井下继电保护整定细则》进行计算,并经机电科电管组核准;变电所开关整定值由设计院计算整定,保护整定灵敏系数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保护校检。

第十五条 严禁外转供电,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地面各场所严禁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矿、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络,严格执行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机电科防爆组负责对全矿电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认真做好领取、发放、修理、编号等工作。做到帐、卡、物对照。矿井严禁使用非阻燃、无“产品合格证”、无“煤安标志”及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缆。

第十八条 机电科电气组绘制全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标明设备 型号、负荷功率、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和绘制日期等。供电系统图应根据负荷变动及时修改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评价,确保系统安全可控。机电科不定期进行地面用电监察。

第二十条 操作、维修人员不得使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色盲和听力障碍的职业禁忌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矿井发生的各类电气事故要按事故类别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二类以上的事故,必须向公司机电部、安全监察部、分管机电矿领导汇报。

第三章 运行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包机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严防电气设备带病运转。

第二十三条 在用的高压柜、高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失压和欠压保护、漏电保护等必须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闭锁装臵齐全良好,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低压馈电开关入井前应对保护装臵进行试验。

第二十四条 真空磁力启动器必须装有电机综合保护器。手动开关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严禁甩掉保护装臵强行送电。

第二十五条 井下使用照明信号的地点,必须使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臵,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检漏和安全监测装臵除外)。专用变压器 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第二十七条 井下漏电保护、保护接地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臵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臵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 井下电缆及接线盒的选用、敷设、连接、吊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敷设的铠装电缆不得出现锈蚀、脱皮现象。

第二十九条 各种防护装臵、防灭火设施配臵齐全完好,定期检查校验。

第三十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三十一条 停送电工作由专人负责联系,严禁通过约时、电话等方式联系。

第三十二条 停送电操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第三十三条 电气检修由两人以上协同作业,相互监护。井下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的程序。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0.5%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三十四条 检修人员不得任意调换原来接线方式以防造成短路、电机反转或其他事故。涉及双电源时必须进行核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工具、材料、备件,检查施工质量,拆除短路接地线,摇测设备线路绝缘性能,确定无误后,方可派专人联系送电。

第三十六条 同时进行机械和电气检修时,必须实行总负责人制。由总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始检修;检修结束,待全部人员离开转动部 位和危险部位后,经总负责人检查确认无误,方可送电试运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有包机牌、完好牌,标明设备编号、型号、整定值、用途、负荷、使用单位、包机人等。

第三十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所用电气设备(小件)、电缆,在采面或开掘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升井进行检查检修,不得在井下周转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科批准。

第四章 奖罚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未经机电科审批,私自接电、甩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设备位臵等,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十条 各单位未按所开具的“停、送、接、甩电申请审批单”执行的,对申请人罚款100元,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1000元。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负荷变动而开关整定未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1000元。保护装臵动作不灵敏可靠、闭锁装臵不齐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十二条 甩保护装臵强行送电运行、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或者保险丝容量大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队长罚款500元,单位罚款5000元。

第四十三条 检漏保护试验必须按规定进行,擅自不做检漏保护试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没有工作票、施工措施的,对施工负责人、分管副队长各罚款500元、单位罚款2000元。停送电操作没有填写操作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四十五条 带电检修作业、移动设备,井下检修没有检查瓦斯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罚款5000元。

第四十六条 电气设备缺包机牌、完好牌,包机牌填写不规范,以及电缆吊挂不按达标规范执行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 用电单位无措施搭车检修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十八条 未得到许可擅自操作联络开关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施工负责人和单位队长各罚款500元、单位罚款3000元;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检修作业,因措施不到位造成采区或矿井停电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施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单位罚款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因检修不到位引起设备故障,造成采区或矿井停电的,对检修包机人罚款5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0元、单位罚款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凡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的,没收其电气设备,并按1000元/台进行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地面查出有明接头或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对用电用户负责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 检查发现实际供电线路与审批的供电系统图不相符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四条 地面未经许可私自转供电的,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000元,追缴三个月电费并责令立即纠正(外施工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

2.《停、送、接、甩电审批单》管理规定 3.供电“两票”管理制度 4.联络开关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1

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地面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计划检修停送电

1.计划检修前,各单位必须提前3天制定有关停送电及检修施工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2.各检修单位必须提前1天办理《停、送、接、甩电审批单》。3.调度室负责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当检修涉及到矿井主要通风机单风机运转或单回路供电情况时,调度室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作 出安排部署,井下受影响各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变电所10kv馈出线路需做停送电操作,由机电队提前一天向机电科联系。机电队派专人持停、送电操作票到变电所联系停送电,机电科监督其执行安全措施。

5.检修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工具、材料、备件等,检查施工质量,确认线路、设备绝缘性能良好,处于完好状态,方可派专人持单到变电所申请送电。

(二)临时紧急停电

1.变电所及用户因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停电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及本单位值班领导。由调度室指挥停电。

2.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先行停电,再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领导汇报。

3.因临时紧急停电而影响矿井主通风机系统时,调度室必须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及时向井下有关作业单位发出通知,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4.矿井10KV高压供电系统任一回路出现临时、紧急停电均须及时向机电科汇报,排除故障时机电科人员必须参与。

5.因故障停电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派专人到变电所办理送电手续联系送电。

二、井下供电系统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机电队计划检修停送电

1.由机电队填写《停、送、接、甩电申请审批单》,并附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相关部室及领导批准。

2.由调度室平衡时间并通知受停电影响的单位作出响应。3.检修结束后,由用户到变电所申请送电并签字。严禁检修单位 单方送电;严禁受影响用户搭车检修。

(二)施工单位计划检修、接甩负荷停送电

1.由施工单位持相关施工措施或证明到机电科《停、送电申请审批单》,一式四份,经机电科、调度室审批完毕后,提前一天返还调度室、机电科和各影响单位。

2.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派专人持审批单到所在配电点联系停送电或接、甩电操作,施工单位联系人必须在变电所相关记录上签字。

3.若干单位共用同一电源时,其中某一单位因检修或其他工作而影响其他用户时,必须在审批单中逐一说明,并由调度室通知受影响用户作出应急响应。受影响用户严禁搭电检修。

(三)临时紧急停送电 1.井下变电所临时紧急停送电

(1)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井下变电所需要临时停电时,机电队值班电工必须向值班矿领导汇报,请示调度室获准后方可执行;

(2)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和供电系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值班电工先行紧急停电,再向队值班领导、机电科和调度室汇报;

(3)调度室接到相关信息后,必须通知相关影响单位作出应急响应,受影响单位严禁趁时检修;

(4)故障排除后,变电所恢复正常运行,受影响单位必须派专人到机电科申请送电;

(5)涉及到受瓦斯影响的单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方可到变电所申请送电,瓦斯检查员、使用单位专人、配电工三方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2.井下供电用户临时紧急停送电

(1)井下供电单位因故障或其它原因需在变电所紧急停电时,必 须派专人到变电所申请,并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请示;

(2)临时停电必须经调度室批准,通知机电队值班电工执行,紧急停电由值班电工先行操作,再做汇报;

(3)故障排除后,由单位到变电所向调度室申请送电,高压线路配电工只许试送一次,若仍存在故障,用户必须立即处理,确认无误,否则不予送电;低压线路配电工允许试送三次。对故障线路、值班电工必须将线路开关停电闭锁,并挂停电标志牌;

(4)涉及到受瓦斯影响的用户,在恢复送电时必须执行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专人、值班电工“三方”签字制度。

(四)主通风机停风后的停送电

1.矿井主通风机因故障而导致矿井通风中断时,调度室必须立即作出如下响应;

(1)通知井下受影响的相关单位立即组织停电撤人;

(2)通知机电科、通风科相关领导及矿领导到调度室集合,当班矿领导统一协调指挥,采取应急措施,调度人员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2.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接到调度室指令后,所有高低压负荷开关全部停电闭锁,高压开关拉开隔离。

3.井下受影响生产的单位在接到调度室指令后,应立即将本单位工作区域内所有电气开关由里往外全部停电闭锁,当班领导立即组织人员撤到矿井自然通风区域,并向调度室及时汇报停电撤人情况。

4.矿井主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严格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1)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采区变电所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变电所电工依次恢复高防开关、变压器;

(2)处于新鲜风流(矿井自然通风)中的设备电源由用户到变电所申请送电、配电工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执行,双方签字。(3)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生产动力恢复之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采面及回风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用户、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变电所申请送电;配电工经请示调度室后方可执行三方签字。

(4)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先送主风机电源,再送备用风机电源,最后送工作面动力的恢复供电程序。恢复主风机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对工作面瓦斯浓度及通风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随用户一同到变电所申请送电,值班电工经请示调度室后方可执行送电。

主、副风机恢复供电时,局扇司机必须严守现场,及时起动主风机,并作自动切换试验。

(5)轨道绞车,采区水仓等可能出现瓦斯积聚超限的地点,其设备生产动力实行三方现场送电制度。

(五)矿井大面积停电后的停送电:

1.因电网波动及其它意外原因引起高压系统瞬间突发停电时,变电所配电工必须首先将本所对应的高压开关打至停电位臵,并拉开隔离。

2.配电工确认变电所10Kv进线电源是否正常,若无电源,则应向上一级变电所或调度室问询。

3.变电所进线电源确认正常后,立即按下列操作程序恢复送电:(1)恢复主风机专变及低压总馈开关(2)恢复掘进工作面主风机低压开关(3)恢复备用风机专变及低压总馈开关(4)恢复掘进工作面备用风机低压开关(5)恢复本所生产动力(6)恢复其它用户高低压动力(7)汇报调度室 4.因用户故障引起跳闸停电后,配电工在恢复送电和查找故障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高压开关、采掘工作面移变高开允许试送一次(短路除外),若仍跳闸,则判定其为故障源,立即拉开隔离,作明显标识,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组织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2)变电所内其它低压开关可连续试送三次,若仍跳闸,则判定其为故障源,开关停电加闭锁,并挂停电标志牌。对掘进工作面主副风机开关,严禁先试送备用风机开关。附件2 《停、送电申请单》管理规定

1.用户凭借措施或书面申请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操作票等手续。2.机电科为用户审批停、送电操作票,填写有关内容和注意事项,要求内容准确无误,字体工整,必须要附简图,并作简要安全警示。该单的停、送、接、甩用哪项时用“√”划哪项,严防误用。

3.用户审核无误后签字。

4.交给调度值班人员,由矿调度员通知受影响单位。

5.施工负责人审核停、送电开关是否有误,再安排电工执行。6.机电科都审批(签字)同意后,由用户负责立即将审批单分别送交机电科、调度室、施工单位并保存,以便备查。

7.用户凭审批单指定专人(电工)办理停送电手续。配电工根据审批单内容,先填写停送电操作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用户联系停送电人员为监护人,联系停送电人员将单交配电工保存,至少保存一个月时间。8.停送电审批单机电科、调度室至少保存半年,施工单位至少保存一年。

9.在办理停、送电手续时,凡缺少一个环节不执行签字时,下一环节的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审批完毕的停送电单用户不返送的,造成后果由用户负责。

10.配电工必须凭单操作,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经调度室或机电科同意,并记录下命令的单位、姓名、时间、内容等。不执行上述命令者,造成一切后果由配电工负责,并追究机电一队责任,发令人与接令人要坚持本制度,防止误分闸或合闸。

11.停送电以调度室批准时间为准,有效期不超过4小时,配电工发现过期的停、送电单必须拒绝执行,否则后果自负。

12.用户必须专人持单联系停送电时,负责联系停送电人必须是同一人,否则,配电工拒绝执行;特殊情况下必须换人时,用户与调度室联系,调度室落实后再指挥配电工操作,值班电工要问清调度员姓名、时间等,并作好记录。

13.瓦斯探头调校所需的变电所停送电操作不需开《停、送、接、甩电申请审批单》,由监测队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说明调校探头影响地点,调校前监测队调校人员到变电所与值班电工联系。附件3

供电“两票”管理制度

1.各施工单位在供电检修和运行操作中,要遵循《电工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变电所及其以外的高压供电设备检修倒闸操作,均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2.矿井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停电检修,由机电队检修工作负责人填写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票由机电队队长签发,机电科、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审批,经变电所当班配电工操作完毕,同意后方能开始检修工作。变电所以外高压开关设备或分支线路停电检修工作票,由机电队分管供电副队长签发,机电队队长审批。第二种工作票由机电队分管供电副队长签发。

3.工作票填写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工作地点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性、注意事项的周全性负责。工作票签发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准确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负责。工作票审批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负责。操作票填写人应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4.工作票必须使用统一格式,按顺序编写,一个年度之内不能有重复编号。签发、审批均应登记。工作票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工整,不得随意涂改。应断开的开关设备名称要规范填写,高压开关遍号与名称要对照,安全措施要周全,注意事项应兼顾工作地点的上下、左右、前后;对可能来电和返电的开关、刀闸、线路等要注明断开位臵,技术措施明确。机电队供电检修应提前一日向机电科报工作票审批。

5.变电所当班配电工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是 否符合现场条件,如不符合,应返回工作负责人,不受理该工作票。变电所当班配电工审核工作票合格后核实现场情况等,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6.当班配电工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合适等级的电笔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臵和注意事项,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字。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检修人员方可开始工作。

7.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8.变电所以内执行的倒闸操作票应由当班配电工填写,工作负责人审核。操作均应以先模拟后实际,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程序进行(配电工操作工作负责人监护)。严格落实倒闸操作复诵制。

9.供电系统各种接线图纸要完善齐全与实际相符。变电所高压开关设备名称标记应清晰醒目正确;供电高压线路名称和各种标记应准确齐全。

10.变电所当班配电工应掌握变电所内一次高压开关设备的接线方式和运行情况,熟悉二次接线;熟悉变电所上下级供电运行方式;熟知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规程;负责变电所内的倒闸操作;负责供电检修安全措施的装设和拆除。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熟悉供电运行方式,掌握工作票的填写、申请、审批程序,熟知供电检修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向检修工作人员传达注意事项,严把检修质量关。

11.结合质量标准化,搞好现场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两票”中错票出现,杜绝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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