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优秀)_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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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股东权益,依特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本文所规定的公司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两类。
第三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秘密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本文规定规范保护。
第四条 公司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按照《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参照本文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全面指导公司的保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公司保密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负责审批属于公司秘密事项的对外披露;
(四)负责商业秘密泄密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董事会;
(五)负责落实中交股份保密委员会、保密部门的保密任务,协同中交股份保密委员会调查泄密事件;
(六)批准并确定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间;
(七)拟定公司保密协议;
(八)保密宣传教育,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保密联络人保密培训;
(九)公司保密技术防护。
第八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与总裁事务部合署办公。公司保密办公室职责:
(一)备案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间;
(二)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三)建立、管理公司保密管理台帐,并按期交档案室存档;
(四)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保密委员会履行保护公司秘密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向保密委员会汇报相关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四)协同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调查泄密、失密事件;
(五)接受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的检查,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六)负责落实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的保密任务;
(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内保密场所、公司秘密的保密防护。
第十条 与本管理办法配套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法律与证券事务部另行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管理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秘密保护中涉及档案管理的,参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需指派专兼职保密联络人,配合上海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涉及公司秘密的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员工学习公司保密规定,提高广大员工的保密意识;
(二)总结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泄密、失密事件;
(三)跟踪调查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管理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协议档案。
第三章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间。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中交股份或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暂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公司所属单位及部门,由单位、部门限定到具体人员。
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秘密的,应当经过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公司简称、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的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 涉密人员、涉密载体与涉密场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准确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落实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可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接触”的人员,是指在承担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保管、销毁等工作环节中,只是具体经手办理过程,不应(不会)知悉具体内容的人员。
(二)“知悉”的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直接从事制作、处理(办理)、使用、存储和管理涉密载体的人员,其可具体掌握和了解相关涉密内容。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普通涉密人员”。可按以下标准确定: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核心商密”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普通商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涉密载体,包括涉密文件、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复印机、照相机、摄影机等。
第二十二条 涉密场所及划定
涉密场所包括:存放公司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区域;召开涉密会议的会场等。涉密场所的确定应当由使用或管理该场所的部门、单位提出意见,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公司保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涉密载体,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属于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保存和销毁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委派专人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保存和销毁涉密载体的原始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载体一同销毁。
(二)按保密信息的类别和密级,未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电子扫描或拷贝公司秘密文件。涉密文件复印件、摘抄件、电子制品应当视同公司秘密文件原件管理,保管人未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外泄。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应当由信息中心负责采取加密措施,电子归档资料不得复制或借出。
(五)涉及到公司秘密的文件,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和销毁,应当退回至公司总裁事务部处理。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不得转发公司涉密文件资料;如确需转发的,应当对文件内容进行摘编。不得通过非涉密公文传输系统印发或转发涉密文件。
(七)公司秘密载体只限于应当知晓的人保管使用,非涉密岗位人员不得接触公司秘密载体,公司秘密载体的保管使用人员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二十四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人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派员现场监督,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涉密场所的管理,除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的涉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来人员参观应避开涉密区域,不得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来访者参观公司秘密设备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涉密文件应当严格登记、签收、清退、集中销毁,参会人员应配合文件清退并不得复制,确有需要带回各单位各部门的,应当由各单位、各部门保密联络人保管,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四)选择符合要求录音、照相摄影、通话和上网等会议设备;
(五)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经办部门应当事先上报至保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保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向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涉及公司秘密的资料时,经办部门应当在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披露,并向上述机关、单位、团体明确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参加各类展览活动;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公司秘密的实质性内容,涉及公司秘密的稿件必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可方可对外宣传使用或发表。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相对方增设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公司秘密保护,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
第三十三条 涉密文件电子版应在涉密计算机及其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和处理,应严格按照同密级的纸质文件管理要求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私自存储和复制。
第三十四条 不得利用电话、传真机、外网和局域网传递公司秘密文件、资料。不得通过平信邮寄涉密文件、资料。行政事务部应当强化对公司通讯系统、传真收发的保密管理,保障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信息中心应当强化对涉及公司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做到专人使用、专人管理,明确责任;
(二)外修时必须先拆卸涉密磁盘或派人随机监督,防止涉密信息被修理人员窃取;
(三)设置有足够强度的口令,并且要经常更换;
(四)与社会网在物理上隔断,以防被外部的“黑客”通过社会网入侵;
(五)企业内部的局域网要采取访问控制(不同类型的用户给予不同的存取权限)、审计跟踪(记录每个用户的每次活动)技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携带公司秘密载体离开划定保密区域。确因工作需要带离公司秘密载体的,必须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采取保密措施,电子载体应当由信息中心采取加密措施。返回公司应当立即将公司秘密载体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的,发件人应控制收件人范围,不得抄送不应知晓该公司秘密的人员;收件人应负保密义务,不得外泄。
第三十九条 涉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淘汰、报废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上述涉密废旧载体不得流入市场。
第四十条 远程登陆上海振华重工办公自动化系统,应使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或内部单位电脑,不得在不安全的场所登录系统。如使用外部电脑登录系统,必须及时清除使用痕迹,更换密码,确保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严格限制3G、4G移动终端在公司涉密场所、涉密活动的使用:
(一)不得携带3G移动终端进入公司涉密场所;
(二)不得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
(三)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四)不得将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五)涉密信息设备与3G移动通信基站及信号转发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四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四十三条 为保护公司秘密,公司与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公司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公司已经录用员工拒签《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所在部门应当安排该员工转岗至不涉及公司秘密的岗位。
新录用员工应签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不同意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本公司将不予聘用。
第四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职、离岗、调动、退休前,应当清退使用保管的全部涉密文件资料,并不得私自留存、处理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利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秘密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泄密失密及救济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范的泄密失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为不应知悉的人所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的,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的人所知悉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可能泄密的,应当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委员会接到报告,应当及时处理并上报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公司秘密泄密事件,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认定责任,依本章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罚。
第四十九条 因公司员工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秘密泄密、失密的,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大小,处以直接责任人人民币100元-20000元不等的罚款,处以部门负责人人民币500元-5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公司员工,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非法使用公司秘密,造成公司秘密泄密或失密,产生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总裁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