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专项整治方案(优秀)_违法建筑整治方案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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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以及《***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纠正和妥善处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城市规划区铁路以东,重点是东至108国道东侧100米,南至108国道南侧100米,北至北外环;2008年1月1日以来已建、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整治对象

1、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

2、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5、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三、整治要求

1、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各类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并处于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42条)

2、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法规给予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51条)

3、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超范围占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超出部分一律拆除,并对超范围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对超范围占地未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违法建筑和其他违反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土地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范围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依据:《山西省实施办法》第47条)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补办手续,视情节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城乡规划法第64条)

5、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①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造成严重建设纠纷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②未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造成严重建设纠纷的违法建

筑,建设容积率超出批建容积率20%以下的,按建设工程造价5%—10%处以罚款,责令补办规划手续;建设容积率超出批建容积率20%以上的,超出20%以上部分必须拆除,按建设工程造价7%—10%处以罚款,责令补办规划手续。(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

6、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一律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

7、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筑,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手续,并对施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施工企业失去联系无法缴纳的,由建设单位代缴。(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第13条)

四、组织领导

成立尧都区铁路东办事处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各社区按照领导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做好各自工作。

总 指 挥:

组长:

副 组 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两个整治工作组。

办 公 室

整治工作一组

整治工作二组

1、办公室职责。负责整治工作宣传报道,编发工作简报。以

及负责领导组同区整治工作领导组上传下达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社区,按违违规建筑整治工作要求,做好整治各项工作。

2、整治工作组职责。由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区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及协调工作。

五、工作步骤

整治违法违规建筑工作从20年月日开始,到2年月日结束。分5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日—月日)。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动员,形成强势舆论氛围,引导各单位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举报,迅速掀起整治热潮。

2、摸底造册(日—月日)。整治工作组深入一线认真摸底,建立台帐,对各类违法建筑区别情况登记造册。

3、公告通知(月日— 日)。根据摸底情况和审核结果发布公告,对确认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下达整改法律文书,由各整治工作组送

达当事人。

4、自查自纠(月日—月日)。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按照公告或整治工作组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或按要求整改。

5、依法处理(月日—月日)。对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违法违规建筑,交由区整治工作组和保障督查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拆除、从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交由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组织立案查处。

六、整治措施

1、要按照领导组要求,建立机构,制定措施,配合整治工作组,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2、对在自查自纠阶段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不做罚款处理;对主动接受处理、积极改正的,有关职能部门按下限处罚,补办相关手续。

3、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交由区整治工作组和保障督查组依法强制拆除;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责令补办手续。

4、对胡搅蛮缠、阻挠破坏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或不接受处罚的业主,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5、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自查自纠,对不按规定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或上缴罚款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交由纪检检查部门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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