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卫视11月12日_凤凰卫视详细介绍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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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2013年11月12日《凤凰全球连线》,以下为文字实录:

胡一虎:晖明就在解读的过程当中特别提到了建立法制社会,针对建立法制社会部分,最后我要特别请教在华盛顿的李成,公报里头也特别提到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您觉得在这个时刻来看待公报的这一段的用字遣词有何深切的含义?

李成:我觉得这是非常鼓舞人心的一点,因为在这个会议之前,大多数人的关注是在经济的改革当中,但是我们知道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或国家的稳定,或者国家的治理都离不开法制建设,尤其是刚才讲到的把权力关到笼子里边去,就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通过运动的形式,第二种更多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现在我们看到在这个文件当中更多的是强调法制的建设,当然他不一定马上就会有效或者成果,但是这是中国长治久安的一个最好的一个方法,我们也注意到,就是他提到了宪法的权威,宪法的尊严,而且通过各种机制来强化这个,所以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具体的内容是不是有关于各地的法院,以垂直的领导而不是更多的跟地方,向地方政府汇报。

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很大的一个突破,同时我们还建了各种机制是不是能够更多的强化法律的公正,法律的权威,通过更多的司法的独立来进行,这方面现在我觉得还不是特别明朗,因为整个报告我们还没看到,但是新华社人民日报把法制建设,把宪法的维护宪法的权威做一个推出点,来作为一个标题来提到,我觉得这是非常鼓舞人心的。

汪玉凯:公报提维护宪法权威 澄清了一些不清晰看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12日下午闭幕。为期4天的全会听取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凤凰网邀请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教授汪玉凯、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主任周为民,第一时间解读全会公报。

凤凰网资讯:汪老师开始就提出这次公报很大的一个亮点,是强调法治中国,包括强调宪法的法律权威,强调司法独立公正。这一点我们怎么理解?

汪玉凯:我非常关注这一点,在这之前有很多争论,很多人感到非常迷茫,觉得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现代社会可以不要法治,这是不可思议的。我们不可能走向专制时代,我们是要朝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核心要素无非这么几点:第一,以人为本;第二,坚持法治;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那么这些都是在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框架下进行的,大框架下需要讲人权,讲法治,讲民主,讲以人为本,所以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的指引,不可能不搞法治,这是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搞法治就需要尊重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最大的法,违宪就无效,这是很明白的道理。所以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等于说尊重法治本身的权威。我记得当年美国总统小布什讲过这样一段很经典的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珍贵的不是眼花缭乱的科学技术,也不是文人写的那么多著作,而是人类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把统治者关在笼子里,不让他害人。这个笼子就是国家的法律。所以习近平讲我们要构建制度的笼子,这个制度的笼子是什么?那就是法治。所以我特别欣慰,这一次三中全会把尊重宪法权威,尊重法律权威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强调司法审判要独立。

司法的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缺乏独立性、权力过多干预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没有独立性,那就没有根基,强调司法手段司法检察方面的相对独立性,这对于我们保障司法,保障社会公民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也能澄清社会上一些不太清晰的看法,共产党不是不要宪法,而是更加尊重宪法、尊重法治,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化。

周为民:这个问题的确非常重要。依法治国,实际上我们早已明确,这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什么?依宪治国。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这才是很深刻的现代政治文明的意识和观念。宪法是什么?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法治也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而且宪法、法律都是我们共产党领导人民制订的,首先体现了党的意志。

包括人民当家作主,都需要靠依法治国实现。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什么?应该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最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并且最有积极性,最有责任心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才对。宪法是我们制定的,但是我们对它没有基本的真心诚意,这是怎样的荒谬?毫无道理,不合逻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产党作为中国长期执政的党,它最重要、最基本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什么?是法治方式,对于执政党来说,你怎么领导?怎么执政?最重要的方式是法治的方式,这一点上是不能够出现任何混乱的。

把法治、把尊重宪法的崇高地位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作两者是矛盾的,这是一种极其蒙昧的、荒谬的观点,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对党的领导将会构成致命的伤害。

汪玉凯:文化大革命时候,刘少奇作为主席,拿着宪法喊,国家宪法保不住国家主席的生命安危。这次提到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第一位是治官,第二位才是治民。我们政府所有的权利都是法律授权的,叫做“法律不授权,政府无职权”,所以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指政府的权力都要有法律依据,不管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什么行为,都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是乱行为。

这和公民权利是不同的,公民权利是法律规定你不能做什么,没有规定的老百姓都可以做,对政府的规定是只能做什么。但很多官员将法律理解为治老百姓,这是错的,第一位是治官的,然后才是治老百姓的。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这个社会是出大问题的,文化革命中就是这样爆发出来的,把法治全部破坏了。三中全会重新树立宪法权威,强调司法公平公正,强调司法审判相对独立,我认为对中国长治久安有战略意义。

周为民:长治久安的根本之道就是法治方式,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30年的时候讲过非常重要的话,总书记还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一体建设,这是非常重要的。

汪玉凯: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共产党执政需要依据宪法执政,如果离开依宪治国的话,这个执政就没有规则、没有规矩了。

试论宪法权威的维护

【内容摘要】在我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必须要维护好宪法的权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良好法制体系,主要还是依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来完成。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良好法律制度就要让国家的权力维护好宪法权威,接受宪法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向和轨迹保持其持续性。而要维护好宪法权威就必须通过最大范围的有效的监督,可依据的具体法律以及程序和详细处罚条款来实现。监督主体越窄,监督的效果就越低;具体法律和程序的缺失,违宪处置就没有保障;没有处罚条款,就对违宪主体产生不了震慑作用,三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宪法;权威;维护

一、宪法权威的含义,宪法权威维护的含义

(一)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1]不仅有普通权威的定义,还应该有在国家各种权力面前应具有的震慑力和导向力等方面。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家、理论家对宪法权威观念的概括渊源于其对宪法本质的认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宪法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构成国家日常立法的基础与国家和社会行为的原始依据。宪法不是也不应该沦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实际上就是给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确立国家机器运行的方向并掌握好其运行轨道,以防权力滥用、侵犯公民的权利等危害政权稳定及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宪法也是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二者的对立统一,特别是二者关系的实际状况是体现宪法权威性的重要指标。宪法权威状况又反过来影响着民主的实现程度。[2]

(二)宪法权威的维护,就是保持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即社会主义中国的所有国家权力只能指向为人民服务和为共产主义事业的方向,走向其它方向的权力必须被宪法依法定程序给予剥夺。

1.现代文明社会的特征就在于,直接的人身强制(也受到某些限制)是国家的特权。宪法权威的维护关键在对国家所有的权力拥有最高罢免权,法律的终极的权力是国家的强制权力,而法律则是国家对公民行使这项特权时所依据的一套规定。但法律使用惩罚,不仅是为了使不希望发生的行动实际上不发生,而且是作为一种诱导的手段。以罚金为例,它并不能使某一行动不发生,而只能使它失去诱导力。[3]而且(这是更重要的一点),当法律不公平、不公正的时候就是让公民不信任感滋生的时候,法律也就几乎没有力量了。

宪法的权威维护取决于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各级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管理实权的领导人、领导集体对拥护宪法的程度。如果拥有权力的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各级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领导人或者领导集体对宪法认识不足,拥护宪法的热情消失,转向谋取部门、个人实际私利的时候,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体制,那么宪法对于权力的领导人或者领导集体就等同于失去效力,这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法制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等同承认了特权阶级的存在。由此权力的领导人或者领导集体的官僚化、腐败化就难以抑制。

2.我国现行宪法主要是仿照苏联的宪法,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这种机制对于监督宪法实施、保障宪法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体制,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也过于粗疏,到最新的修正案都还是没有违宪的处置。没有违宪处置的宪法,其威严性和维护又从何谈起呢?“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被绝对化,宪法划分相关主体权力界限的功能成为多余,全国走的都是“一盘棋”,就造成了宪法执行的监督体制的不被重视和缺失,从而削弱了我国现行宪法的威严性和增加了宪法维护难度。

3.宪政民主最主要的任务是节制、导向权力的动向,杜绝以个人或者小团体盗用组织或者团体、单位的名誉,自称代表组织或团体、单位,却运用管理权力做违背组织的宗旨,损害集体、单位利益的事情。类似买官卖官、公费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现象的泛滥公然危害国家多年,政权的公信力被不断削弱,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也为之蒙羞,所造成的损失及危害程度之大无法计算。如果有效制止了这种现象的发生、泛滥,不仅能改变世界民众对我国的政治制度的歧视和攻击,更重要的是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主人地位,给了共和国公民支持和维护当前政治体制的强大信心。只有有效制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让共和国的建设更加健康和高效。这也是我党提高执政能力的最科学的发展方向,是坚定共产主义事业信念、贯彻“三个代表”最彻底的完美体现。

二、维护宪法权威的必要性

(一)在我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必须要维护好宪法的权威。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拥护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拥护党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信念。由此决定了我们拥护党的领导要分为两个角度:第一,要坚决拥护党中央的决定、政策、思想、方针、路线等;第二,要监督好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权力的领导人或者领导集体的言行,有没有偏离了党的宗旨,有没有违背党的信念。

从第一个角度上看,党中央的决定、政策、思想、方针、路线最主要的体现是宪法统领下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依法治国是党在新时期的最高政策,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必须维护好宪法的权威,两者是统一体。从第二个角度上看,监督好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权力的领导人或者领导集体的言行,有没有偏离了党的宗旨,有没有违背党的信念。其实就是看我们的政府部门有没有认真地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就是看政府部门有没有能力将现实与理想统一起来,做到即要符合建设理想,又要实事求是讲究科学,找出办理具体事务的各种新方法新途径来达成理想信念。

(二)维护宪法权威是和谐社会必要的条件,是科学发展观的最有力体现,是保证国家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抵挡西方“颜色革命”、“普世价值”的最有力武器。民主政治的实质在于对权力的制约,要实现党内的民主,首要的条件是党章才能拥有最高罢免权,同样要实现国内的民主,宪法就必须拥有最高罢免权。实现了党章拥有最高罢免权就实现了党内民主,换句话说,实现党内民主就不会有十年*浩劫,要是苏联共产党实现了党内民主也不会因为一个戈尔巴乔夫就轻易丢掉了政权。民主政体的优点是消极的:它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弊害的发生,而不能保证良好政治的实现。[4]但是没有民主政治,在少数人牢固地把持政权又缺失民主的地方,少数人或迟或早地会站到人民的对立面。这样的结果,往往会与革命、战争和流血相伴。这样的民族、国家,国内外历史都已经证明,很难得到真正的和谐和稳定,更谈不上可持续的发展。

而如何让宪法拥有最高罢免权,这一问题可以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洋为中用,特别是那些令政权稳定而又能保持延续性的方法。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是让宪法拥有最高罢免权,即不管何种权力、何种职务,只要违宪一律罢免。宪法应该是对权力最高、最有力的约束,宪法还应该有制止和惩罚那些极少数当权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能力。而不应该是那个人或那个组织对权力拥有最高运作能力。治理人民终究不是依靠暴力的,而是依靠投合人类共同愿望的那些人的智慧,这些共同的意愿是希望幸福、希望国内外和平以及希望理解那个不由我们决定,但必须生活于其中的世界。[5]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国情决定我们不能照搬照抄美国的一整套体制,特别是美国宣扬的两党轮换、颜色革命、普世价值等,但对最高权力行使的制约(包含明确的违宪的处置)的制度必须出台,并由特定部门执行或监督,否则,如何去避免前苏联的戈尔巴乔夫现象上演呢?

(三)要想国家的权力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并使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向和轨迹保持其持续性,国家权力就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制约和监督如果不是在政治体制内实现,那就会在政治体制外实现。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权力,因为绝对的权力等同于绝对的腐败,绝对的腐败就等同于绝对的革命,所以绝对的权力必然受到绝对的革命来制约和监督!从客观的角度上讲,权力是无论如何都受到制约的,我们从权力的运行轨迹去分析,权力无非经历三个阶段:决定、执行、结果。这三个阶段都会制约着权力的运行:决定制约权力的运行方向和意志;执行决定了权力的能量大小、效率高低;结果的制约就更大了,它决定了权力的扩张、保持、缩小甚至消亡。所以,权力受到制约是必然的,只不过不同之处在于,权力制约如果不是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之内实现,那它就会在政治体制之外去实现。权力制约的成本也是有很大的区别,从权力运行的方向和意志上制约成本显然是最低的、效率最高的,而执行制约则次之,结果制约的成本则是最高的,效率也是最低的。从中国五千年的历史进程我们就能看出结果制约的代价之高昂!从美国两百多年的成长史来看,其权力运行的方向和意志上制约的代价是很低的,效率也是很高的。

三、中国宪法权威维护的现状

(一)现状 1.宪法“高处不胜寒”,有被束之高阁的倾向。

以宪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为例进行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但我所在的一个区直属党政机关,十余年来,我都没有得以行使过宪法规定该得到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或许有人说,这只代表少数。然而,“一叶落而知天下秋”,一个区直属单位的这种不正常的选举与被选举情况持续十余年没人质疑和反映,全国又有多少这样的企事业单位呢?一名参加工作十余年的公务员,从来没经历过人大代表的选举,连形式上的表示都没参与过,那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人民群众,对每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又有多少得到了保障?孙子兵法曰:“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畏危也。”其实就道明了民主选举的真谛所在,即人民民主选举的真正意义在于将人民群众对国家行使权力方向的意愿通过选举表达出来,让国家权力的行使真正做到了“令民与上同意也”,则能令党和政府产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畏危也。”的直接权威和号召力。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选举没有参与或仅限于形式,那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就不能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如果我们的宪法连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保障不好,那势必将难以保障宪法第一章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条国家根本大纲,宪法的权威以及国家政权也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共和国公民对选举与被选举失去应有的热情,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被重视的情况就会越来越严重,公民的合理诉求就得不到正确、及时的反映,这就是造成国内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也是没有处置好各种侵害公民选举与被选举权的违宪行为以保卫共和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产生的后果。

2.宪法中的一些条款没有得到强有力的维护,正在逐步失去应有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宪法里“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句话如果没有相应有效的有震慑力的具体细则,在腐败官员的眼中就成了一句空话,就难免“前腐后继”,就会不断给政权抹黑,就会持续的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在2009年7月24日发生的“通钢事件”中,我们却看不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一条宪法应有的法律效力。某些地方官发言很多场合下用:“少数不法分子煽动多数不明真相群众”这样的说词,那为什么不能让“不明真相的群众”明白真相呢?可以说,“通钢事件”正是违反了宪法第十七条规定,才造成了其悲剧性结果。

(二)中国宪法权威维护受以下因素影响

1.历史权力观的影响。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史,以君王为最高代表的特权阶级建立的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下,不同于特权阶级的声音往往会遭到严厉的打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永远是一句空话。这使得无论哪个君主多么开明,都逃出“不过三代”的命运,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宪法,没有一部能保证代代权力都得到相应约束,而不是靠当代君王自律来实现的权力约束的宪法。特权阶级私欲膨胀发展到没有约束的权力变得滥用,改朝换代就成了必然的结局。然而反复的改朝换代却让国人对权力,特别是没有约束的权力更疯狂的崇拜,以致影响至今。当官的买官卖官、老百姓对“包青天”式清官的渴求,都是这种情结的体现。

2.游侠情结的影响。中华五千年的历史处于封建等级制的冷兵器时代,由于当时的交通信息不发达,和贯彻政权意志的能力不是很强。所以就给人们一种错觉:只要武艺高强就无所不能,甚至于可以超越封建等级界限和法律约束。这样的错觉产生了武艺权力崇拜,而每当一个皇朝的末年来到,由于农民战争和军阀混战时期的生存压力,这种崇拜又会变得无以伦比。由此,国人的游侠情结其实是国人以暴制暴的一种诉求,谋求在封建体制之外对封建特权制约的一种奢望。

3.宗族至上的影响。宗族势力是封建皇朝的中国最土生土长的基础权力之一。据儒家思想文化的理解,治国其实如治家。修身、治国、平天下是统一的。而儒家为封建统治者所推崇的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决定了国如家,同样是这三纲让宗族势力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成为所有皇朝最基层的权力。从这三纲里,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是“天命”不可违的。这样的“天命”拒绝了对权力的合理制约和合理竞争,也直接导致了权力的崩溃。中国五千年历史于是便成了一个个皇朝如何得天下,又如何失天下的朝代更替史。

4.现行宪法监督体制提起违宪审查的监督主体不合理,造成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机关从没提起过违宪审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从各国法制史上看,提起违宪审查的大多都是公民个人和某一特定群体。我国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机关往往都参与了宪法的制订和修订,主观上认同了法律制订的内容,在职权上进行监督是不恰当的。所以,我国现行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机关从没提起过违宪审查。

5.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缺乏对违反宪法提起的监督程序,造成行使宪法监督权时无章可循。我国宪法虽然对宪法监督的主体、方式和内容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却没有程序可依,对于宪法监督机关在行使宪法监督权时如何开展活动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实体上虽有法可依,程序上却无章可循。这就如同让你过大江大河,却不给你任何的桥、船、甚至游泳用的救生衣一样。6.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监督对象的范围存在严重缺漏,造成很多国家机关的行为无法审查。从理论上讲,宪法监督的对象应既包括立法上的违宪,也包括行为违宪。从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涉及的是对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的监督,对行为的监督条款过于粗简,造成监督对象的范围存在严重缺漏。我国宪法没有将如各级党政机关行使权力、制订内部运行规则等,必要的行为违宪纳入违宪审查中。这就成国家机关的行为就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审查的,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发布的决定若违宪,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审查,同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法律自己也不能审查其合宪性等。

四、中国宪法权威维护制度构想。

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认识和国人的习性出发,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做出宪法监督制度构想。

(一)加大宣传教育国民“宪法是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最高准则的法”的观念,所有权力及权力的行使对宪法都不得有丝毫的侵犯。同时加快城市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只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带着强烈小农意识而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漠视的农民转化成为热烈拥护宪法的公民,当前我国政权的先进性、守法遵法意识、组织纪律性才能突破中国五千年封建史留下的阻力,让中国的人口素质得到实质上的腾飞。也只有当绝大多数公民热心选举与被选举,学会通过正常渠道反应合理诉求并在宪法的保护下得到及时解决的时候,那些不要权力制约,不相信法律威严、只求助于社会关系人情网络、在暴民与顺民之间摇摆、游侠情结、宗族至上等等国人的历史包袱自然会被彻底的抛弃。

(二)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选举过程中应增加竞选环节。增加的竞选环节主要是针对两个问题,即人民代表有没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代表人民清晰地表达意愿,和人民代表有没有真实地代表人民清晰地表达意愿。针对前者,竞选环节应该让参选的人民代表候选人员,全部公开在电视上进行现场直播的法学、社会管理学以及哲学上的知识答辩,以及针对时事的辩论。针对后者,竞选环节应该让参选的人民代表候选人员,在选举前公开发表自己准备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提议和议案。通过增加人民代表选举竞选环节,可以保证人民民主的畅通,还可以借此机会来教育、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人民代表的选举,学会通过正常渠道反应合理诉求,以此达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良好法制体系。

(三)从上面的认识来思考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最好是从权力的决定开始,决定好权力运行的方向和意志。围绕这一要点,可以设定下面这样的模式。

1.扩大宪法监督主体范围,即共和国每一个公民均有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允许公民个人的名义提起维护宪法的诉讼。比如修改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威严的权利与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对任何违宪行为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立法主体即是制定者又是监督者的尴尬、跳出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无效监督困局,才能为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提供可靠保障、才能让公民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正确的表达,才能避免“少数不法分子煽动多数不明真相群众”这一类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才能杜绝前苏联的“戈尔巴乔夫现象”在中国上演。

2.制定详细的宪法监督、诉讼程序,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西方国家的宪法诉讼案的诉讼程序的得失,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诉讼法》,消除“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尴尬现象。只有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诉讼法》,才能 “有法可依”照章办事,从而实现“依法维宪”的目的。

3.完善对各种违宪情况的处罚制度,制定具体的违宪处罚条款。明确对违宪的处理细则,杜绝“违不能罚、无法可依”的现象出现。违宪案件处理可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判例法,即上一个案件的处罚判决和司法解释成为下一个案件的引用法则。

4.设立宪法法院。我国在设立宪法法院问题上,不是学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形式来分裂党中央。设立的宪法法院主要针对的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拥有实际管理权力的领导和领导集体的违宪行使权力行为,维护好宪法的真实法律效力,以及防范类似“四人帮”的反动集团的篡党夺权,所以宪法法院仍要服从于党中央的领导。宪法法院设11名终身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终身大法官的必要条件有: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坚定的科学共产主义信念;家庭财产自愿公开透明;没有家庭成员在国外;家庭成员自愿取消出国的权利等。这些条件只要有一条不符合,应当由检察院进行弹劾或法院自动取消其终身大法官资格),经过选举产生则终身任命,只有依法定的条件才能剥夺,或只有当出现空缺的时候才可以重选。其中5名为轮值(按月随机轮值)最高终身大法官。终身大法官只对宪法负责。轮值的最高终身大法官有权对重大的违宪案件组成3人或5人合议庭,其中5人合议庭(主要是针对叛国、叛党、意图推翻党的领导执政地位、意图推翻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出卖国家重大利益等严重危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等案件)对严重违宪案件涉案的一切原告、被告人员有权暂时中止其一切职权(包括党中央总书记、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等最高权力职务)的权力,并有权指定其他人员暂时代为行使职权。由政协委员们组成宪法法院陪审团,人数在11人、13人和17人之间选择。宪法法院陪审团的责任是通过对案件的旁听,做出违法与不违法的判定。宪法法院审案的合议庭应当尊重和采纳陪审团的判定。宪法法院对违宪案件作出的判决,必须要有主要责任人承担违宪责任。只有把维护宪法的威严性落到实处,通过查处相关主体及责任人,才能让全体公民能真实的感受到宪法的威严性、重要性。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不仅是所有立法的基础,也不仅是所有团体和个人的行为准则,更是引导一个国家发展方向的灯塔,要让宪法确实发挥出灯塔的引导作用,而不至于沦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处境,就必须通过最大范围的有效的监督(既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可依据的具体法律以及程序和详细的处罚条款来实现。监督主体越窄,监督的效果就越低;具体法律和程序的缺失,违宪处置就没有保障;没有处罚条款,就对违宪主体产生不了震慑作用,就会让人们把违宪不当一回事,三者缺一不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9月20日的第一部宪法确立至今55年,没有任何一个权力机关宣布过一起违宪事件。这本身,就值得我们深思。

[注释] [1] 周叶中.论宪法权威,学习与探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993(2):18.[2]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1988:15-16.[3](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新社会分析,商务印书馆,北京,1991:25.[4](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新社会分析,商务印书馆,北京,1991:194.[5](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新社会分析,商务印书馆,北京,1991:196.[参考文献] [1] 周叶中.论宪法权威,学习与探索[J].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习与探索》杂志社,1993(2)[2]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C],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3](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新社会分析[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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