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文件_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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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甬运管〔2009〕5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
资质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所、大榭运管处,市处相关科室,市危化品运输协会,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对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经营资质预警管理,现将《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处货运科反馈。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878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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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计分表—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
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
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预警,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的预先警告措施。
第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每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设立经营资质预警档案,记录其经营资质预警情况。
第六条:经营资质预警采取计分制,计分标准分为三大类33
个项目,总分100分。预警按以下计分情况分为三个等级:
(一)扣11~20分的,列为黄色预警;
(二)扣21~30分的,列为橙色预警;
(三)扣31分以上的,列为红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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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
进行行政处罚后,仍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计分预警。
对受到黄色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将予以警告。
对受到橙色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将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给予1~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停止运力新增。
对受到红色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将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给予3~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停止运力新增。
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发生同责以上的(含)较大级
以上(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即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造成2辆车以上毁坏;或有可能造成一定环境污染的事故,列为红色预警。
第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进行经营资质预警检查时,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予以反馈,并由检查人员、企业代表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给企业,一份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存档。
第九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资质发生预警情况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跟踪检查。
(一)黄色预警:以1个月为一个跟踪检查周期;
(二)橙色预警: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以3个月为一个跟踪检查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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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色预警: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以6个月为一个跟踪检查
周期。
受到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跟踪检查周期内已整改且
没有发生预警情况的,其预警予以撤销。
第十条:受到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及时向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在被跟踪检查周期内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受到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逾期未整改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把预警等级相应提升一级。
受到红色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未按要求
进行整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给予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受到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通过宁波运管网予以公布,并通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
核,将预警记录直接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的依据,受到红色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参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文明、先进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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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危险货运经营资质预警通知
抄送:省运管局,市交通局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2009年6月18日印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