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意见(全文)_干部廉洁自律意见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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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预警机制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促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我市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一)预警机制,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领导干部轻微违规违纪行为,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建立融提醒防范、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于一体的机制。

(二)建立预警机制,旨在以制度强化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监督,教育帮助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澄清问题,保护干部,同时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领导干部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领导干部,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

(三)建立预警机制,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践,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增强防范的及时性、纠错的有效性。建立预警机制,将在思想道德防线和

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架设一道监督警戒防线,是预防腐败的建设性举措。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建立预警机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五)建立预警机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基本制度

(六)在实施预警工作中,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其他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他错误问题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函询制度;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行警示诫勉制度;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令纠错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七)各级党组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预警机制的重要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建立预警机制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把建立预警机制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八)党委(党组)作为建立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展预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担负起建立预警机制工作的政治责任。

(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将建立预警机制工作与其他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考核。要加强对预警工作的培训,不断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执纪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预警信息,形成合力。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警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宣城市委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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