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 为时未晚_工伤发生后几小时上报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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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0年10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11年6月在工作时不慎被绊倒,导致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20余天,花去医疗费近万元。2011年8月,王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为此,该公司后悔不已,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如果马上参保,能不能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仲裁院给予回复:发生工伤后及时进行补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据此,该公司可以及时为王某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那么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王时艳)

发生工伤后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为时未晚的延伸阅读: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明年起有章可循

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该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六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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