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_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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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委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南平市委、市政府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计委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委各级党的组织、机关各科室和所属各单位。

二、责任内容

委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学习中央和省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努力践行“三个代表”思想。

(四)贯彻执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省纪委会议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党委和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教育,确保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八)根据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行风建设负责的要求,研究提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意见,并抓好监督检查。

三、责任范围与分工

(一)委班子及委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主任、党委书记对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副主任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主管或分管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的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五)党委、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员廉政教育,进行党章和党风廉政法规范围内的监督。

(六)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委机关党委、支部共同负责;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由委班子领导、党委负责;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工作,由党委、支部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七)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上缴登记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八)党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由党委、支部负责;公费出国(境)管理工作,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收入申报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九)检查督促委机关、所属单位通信工具、超标小汽车问题,入党、评功评模、职务晋升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十)对承担项目审批上报、争取资金、重点科室和岗位的轮岗、监督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健全制度、规范办事程序的工作,由业务职责科室负责。

(十一)委机关各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负责本科室、本业务职能的廉政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督促。

四、责任考核

(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各科室领导干部党员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在委班子和党委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室、支部等部门共同对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各科室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三)委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内容。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每年对照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自查一次,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不需要追究责任的,按领导分工对其谈话教育,进行告诫。

(二)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干部职工,由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提交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六、组织领导(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创业竞赛、效能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委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可根据《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贯彻《规定》的实施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并报委备案。

(三)委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保证《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贯彻《规定》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要抓典型,赏罚分明,督促本科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党内外群众、廉政监督员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监督机制。

索引号:HY167-01030-2008-0002 发布单位:

政府公开目录>平田乡>机构信息>自身建设

平田乡

生成日期:2008年0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党风廉政制度

(一)机关干部廉政制度

一、外出执行公务时,按当地规定在接待单位从简就餐,不准大吃大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三、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不准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超标准装修住房。

四、不准在企业中搭“干股”;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五、不准无偿占用村、企业、事业单位钱物;不准到村、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操办和借机敛财。

(二)月廉政教育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努力培养一支干净干事的干部队伍,根据上级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月廉政教育日”制度。

一、组织领导

建立“月廉政教育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委员组成,办公室设在镇纪委。

二、时间和对象

“月廉政教育日”的时间为每月15日,如遇法定休息日或有突击性工作安排,也可提前或推后进行,必要时可在夜间开展。对象是全体机关干部。

三、内容和形式

(一)月廉政教育日的主要内容是:

1、认真学习和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论述,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资料,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使每位同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3、开展党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

4、开展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搞特殊化,厉行节约,不奢侈浪费。

5、督促党员、干部经常对照检查自己在廉政问题上有无存在不足之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干部职工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二)主要方式:

月廉政教育日活动的主要方式包括:集中学习;分散自学;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党政纪条规知识竞赛;廉政建设演讲比赛;民主生活会;公务员行为规范讲评会;违纪安全剖析;依法行政交流会;民主恳谈会;廉政评议等。

四、几点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行“月廉政教育日”制度,是新时期下党风廉政教育形式的创新和探索,符合党的反腐败整体方略,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树立抓廉政建设,塑良好形象,促队伍建设的思想。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做好表率,确保这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2、结合实际,讲究实效。建立“月廉政教育日”制度,不仅是提高自身素质,更主要的是要激发机关干部的工作热情,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要每月一次回顾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廉政建设的动态,营造一个人人参与讲廉政、议廉政、做廉政模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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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廉政建设制度

一、局党组和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规定。

二、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务必”要求,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做廉洁奉公的模范,做艰苦奋斗的模范,做自觉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模范。

三、把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当作党性磨砺的过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永葆人民公仆本色。

四、落实十二个禁止,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一)禁止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禁止接受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

(五)禁止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禁止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禁止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九)禁止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十)禁止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十一)禁止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十二)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五、落实八个不准,做到一心为公,全心为民: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准以特殊情况为由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四)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

乐部会员资格);

(五)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六)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标准规定的接待;

(七)不准用公款购置通信工具;

(八)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特别是和畜牧系统有关)提供方面和优惠条件。

六、严格管理自己,不准从事经商活动。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认从事下列经商办企业活动:制售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繁殖销售种畜禽。

(二)不准在畜牧系统内从事畜产品的介绍或推销活动。

(三)不准与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促进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防线。

第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定,树立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守职业道德准则,公正廉明,尽职尽责,工作不推诿、不拖拉,提高办事效率,实事求是,服务基层。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注意树立机关形象,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执行“八个坚持”和“八个反对”,做到文明办公,防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第五条 局机关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凡重大事情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

第六条 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利用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对查摆出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真正把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领导干部在处理人事任免、提升、调动、奖惩等,凡涉及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主要亲属时,本人应回避,并不得授予他人干预。

第八条 加强全局干部职工的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现象,坚决抵制违反政策规定的事情发生。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执行,做廉政建设的表率。

第十条 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不得向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非法收受钱物。

第十一条 不准参与日常工作范围以外的第二职业和经商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和承包工程等提供特殊的方便。

第十二条 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不准任意挥霍公款,不准参加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高消费活动,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机关工作人员到国(境)外出差、探亲、旅游,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在内地出差、开会、参观、考察,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无关人员同行,不准绕道参观游览。

第十四条 必须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局机关各项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通讯工具管理规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以保证局机关的正常运作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都要履行监督义务,对腐败行为和不廉洁的人或事进行积极举报,对举报属实人员要予以适当形式奖励和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工作实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并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保持廉洁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施行的《经贸局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制度》同时废止。

为加强移民工作廉政制度,保证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经济利益

1、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行贿;不准敲诈勒索财物。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私分明,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管理、使用规定。不准将公款用于私人开支或使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供个人使用的会员证、信用卡;不准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财物;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谋取私利。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事业索要经济赞助;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推销各种书刊、物品。

4、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二、勤俭办事,不挥霍浪费国家财产

1、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礼品、礼金的规定。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级和业务相关单位、人员用公款赠的礼品,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准对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

2、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约。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不准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住宿标准的接待;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礼品和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借各种庆典名义铺张浪费。

3、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不准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观光。

4、机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婚迁等活动中应该勤俭办事,不准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三、自尊自重,不从事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1、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准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准以各种形式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不准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持有股票。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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