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异位甲状腺腺瘤误诊切除引发医疗纠纷的思考_甲状腺腺瘤题目及答案
罕见异位甲状腺腺瘤误诊切除引发医疗纠纷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甲状腺腺瘤题目及答案”。
【关键词】异位甲状腺;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6)02—0088—0
2本文报告1例罕见的异位甲状腺腺瘤术前诊断
为甲状舌管囊肿,手术切除后病理组织确诊为异位甲
状腺腺瘤,1年后由于患儿甲状腺功能低下.从而引发
长
达5年之久的医疗纠纷案例。⋯
一、案情简介
患儿,女,7岁。于1998年3月9日因颈前区无痛
性包块半月余收入院。人院查体:发育正常,营养良
好;颈部甲状软骨上缘表面可触及一直径约1.5 cm大
小圆形包块,质软,扪之呈囊性感,界限清楚.与表面
组织无粘连,基部有一蒂,活动度尚可,包块随吞咽运
动而活动,无压痛,未闻及血管杂音。人院诊断:甲状
舌管囊肿。经过常规术前检查(肝功能、表面抗原、心
电图、x线胸部透视、大小便常规、4项传染病检测及
出凝血时间)后,于3月12日进行“颈部包块切除
术”。手术暴露肿物,剪除与肿物相粘连的部分舌骨,长约0.8 cm,完整摘除包块,术中出血50 ml,切除组织
呈竖长条形,色暗红,大小约3 cm×1 cm×1 cm,标本
送病检.切口甲级一期愈合。病理报告:异位甲状腺腺
瘤(囊性)。出院数月之后,患儿出现咳嗽,伴低热,对
症治疗效果不佳,继而出现乏力、嗜睡、畏寒、食欲不
振及面部皮肤水肿等症状。次年即术后13个月,患儿
在当地医院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低下”。随后,其父母
陪同患儿来到医院复诊,以“甲状腺功能低下”收住
院。入院查体:面部轻度非凹陷性水肿,上下唇增厚,颈粗短,甲状软骨上方皮肤有一长约2.5 cm横行瘢
痕,甲状腺未触及,腹部及四肢皮肤干燥、发凉,唇红,指端轻度发绀。查甲状腺功能:t3
ml,tsh>68 mui,l。eet示:(1)甲状腺不显影;(2)未见
明显异位甲状腺影像。右碗部x线片示:仅见三角骨、小多角骨、头状骨、钩状骨、月骨共5块,提示:骨龄较
正常儿童发育迟缓。
住院期间经治医师擅自将病理切片借给患方到
外院会诊.原告得知切除正常甲状腺组织,而引发医
疗纠纷,起诉至医院(被告)所在地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索赔金额达百万元之多。
二、鉴定及判决
(一)鉴定
1.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医院的申请.委托省级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分析认为:该患
儿诊断为异位甲状腺腺瘤。由于该病在临床上极为罕
见.故发生误诊误治的情况实属在所难免。但医院在术后病检报告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完善相关
检查.并将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实告知患儿亲属。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医务部医疗科科长。te】:+86-991-499202
3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鉴定结论:未构成医疗事故,属严重差错。
2.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对患儿进行法医学鉴
定.被鉴定人的身体损害情况属四级伤残。
(二)两审终结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在切除甲状腺腺
瘤时一并将甲状腺切除,出院时未将甲状腺切除的事
实及术后注意事项告知患方,致使患儿出现不良后果
而再次住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属于医疗差错,过
错行为与患儿目前的病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2)因患儿终生服药并接受治疗,故保留
今后诊疗及相关费用继续起诉的权利;(3)应当支付
患儿精神损失费,对其父母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四级伤残计算给付。共计
19.8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被告)
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无
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内容部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后认为:(1)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检查和鉴
别诊断.从而造成诊断错误,误诊为“甲状舌管囊肿”,并施行手术切除,被告应对误诊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2)原告终身替代治疗,按人均7o周岁计算,给付继续治疗费;(3)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
费(不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