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05任务_法律文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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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 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 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 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刚才又听了公 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现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 意见如下:
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根据 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 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 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 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经法 医检验鉴定认为:
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 脏抑制而死亡;
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 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 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 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 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在本案中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动机和 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过失致人死亡 罪的规定,因此 XX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控被告人韩*犯过失 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 被告人韩*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律师**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