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及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_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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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及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一、办理地点:渝中区中山一路128号37、38号窗口。
二、收件时间:每月15日以前正常工作时间(星期五下午除外)。
三、工伤申报程序: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3日内,用人单位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向区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37、38号窗口报《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如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请电话与工伤待遇审核窗口联系(电话63557920),便于进行早期工伤医疗管理。渝中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见《渝中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表。
四、医疗费审核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后,原则上医疗期停止后(费用较大的可中途报销),到区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窗口按规定审核报销。
医疗费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事故伤害报告表原件;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4、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审核结算表》一式两份;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粘贴在《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后面,门诊和住院收据、费用清单,药费附处方签、检查费附检查结果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对应贴好,以便于审核;
6、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
7、经区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窗口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
8、交通事故,要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原件;
9、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必须附公安局、派出所出现场责任认定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及调解赔偿书原件。
五、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提供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安装辅助器具的《劳动力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及工伤职工一寸照片;由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审核窗口审批,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由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垫付费用、协议服务机构到区社保局按规定审核报销费用。
六、工伤伤残待遇审核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到区社保局进行工伤伤残待遇审核支付申请。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
2、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交通事故伤害,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原件;如是驾驶员,单位或个人参加车辆保险复印件及赔附证明原件;
5、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公安、派出所出现场的责任认定及调解赔偿书原件。
七、交通食宿费的审核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往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凭以下资料进行申请。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出具并盖有鲜章的出院证;
4、经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5、火车、轮船、客运车原始票据;
6、住宿费发票;
7、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审核结算表》。
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审核
单位凭以下资料为工伤职工申办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
4、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
九、工亡待遇审核
单位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单位凭以下资料进行工亡待遇申请。
1、工亡认定结论书原件;
2、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4、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6、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7、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8、养子女的收养书;
9、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10、系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书》、《调解书》;如是驾驶员,单位、个人参加交强险或商业保险及赔附证明;
11、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公安局、派出所出现场的责任认定及调解赔偿书原件。
十、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审核
工伤职工进行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辅助器具确认鉴定等以后,单位凭以下资料进行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审核,按文件规定报销。
1、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审核结算表》一式两份;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附检查结果报告单),粘贴在《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背面;
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复印件;进行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供以前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费用领取: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审核后的医疗(康复)费于每月25日以后凭单位加盖单位财务章的收据到工伤机关事业单位基金支付13号窗口领取转账支票。
十二、特别注意事项:
根据文件规定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工伤职工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请参保单位到基金征缴科清查处理以前欠费,以免因欠费导致费用无法报销。发生工伤后30日以内,单位应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具体所需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否则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必须经原治疗医院申请、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否则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渝中区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