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_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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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经营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学校、幼儿园的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医院住院楼、养老院、福利院负责人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
3、是否明确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
4、是否实行防火巡查制度,特别是检查医院的住院楼、学校幼儿园的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的夜间巡查制度是否落实。
5、是否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6、室外广告牌、车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7、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8、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
5、高层病房楼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多层病房楼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
6、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
7、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疏散走道、楼梯间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应当完整好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