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相关要求(企业版)_企业所得税汇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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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相关要求
一、汇缴时间
1、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要求4月20日前申报结束。
2、查帐征收企业原则上要求5月20日前申报结束。
3、各类税收优惠(除小型微利企业外)均为可控项目,纳税人应在企业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优惠备案资料。
4、其他各类备案材料在报送年度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如果纳税人为了减小税务风险,也可提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先行审核。
二、汇缴申报
1、今年年度网上申报不再通过三晶同和服务平台,直接通过“常州国地税联合网上申报平台”连接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221.226.83.19:7001/newtax/static/main.jsp)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纳税申报,使用天王星申报系统的企业仍可通过天王星服务平台申报。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
2、如2011年年度申报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提醒主管税务机关在网上申报税务端做信息维护,否则纳税人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3、本年度申报表统一使用省局的年报系统,取消了附表三中“其他栏次明细表”,附表三中的“其他”出现下拉菜单,可按菜单提示内容填报。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补充资料”增加了五项内容:免抵退企业的进项转出金额、运费、保险费、租赁费、咨询顾问类费用,企业申报时要按正确的填报口径填写,注意与“资产负债表”、“附表二(1)”间相关栏次的勾稽关系。该表无法申报成功后无法进行修改,所以申报时务必认真填写。
5、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省内分支机构季度分摊的税额通过“税票录入”方式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总机构年度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修改总机构预缴税款。
6、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纳税凭证,在企业年度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修改建筑企业预缴税款。
三、所得税汇缴资料下载地址:
登录常州国税网站(网址:),点击“公告栏”,下载“高新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资料”。
四、具体事项的要求
1、总、分机构管理
①对不需参加汇缴的分支机构(除挂靠性质外的分支机构和市内分支机构外),要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汇总纳税证明。无法提供的,应视同独立企业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汇总纳税证明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2、中介机构鉴证的管理
(1)2011年度汇缴,需出具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业务的范围是:
①当年税前弥补亏损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弥补的亏损已经过中介机构鉴证的除外);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含)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
③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查帐征收企业);
④发生以下资产损失的企业:
——存货、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损失,按类别申请税前扣除30万元以上、或损失占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按资产小类、损失发生当月为计算口径)、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资产损失;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税收和会计上均作为损失处理的——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税收和会计上均作为损失处理的;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⑤企业享受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⑥企业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⑦企业发生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费;
⑧外商投资企业按惯例要求申报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并提供审计后的所得税计算表。如企业不能提供所得税计算表,则需提供税务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鉴证报告。
⑨设有常州市外(含溧阳、金坛)分支机构的总机构,若总机构已按本条第①②③⑧款出具企业鉴证报告的,则需要求报告中单独对总机构汇总缴纳情况、分配表中分配比例计算是否正确等情况作出单项说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文件的精神,涉税鉴证业务只能由注册税务师来做,税务文件中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中“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中所列税务事务所。
(3)省、市级140户规模企业应严格要求中介机构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8号)要求作鉴证报告,对不符合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上反映的纳税调整事项正确申报。
3、年度申报资料的管理
(1)企业申报结束后5日内按照《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清单》(2012版)报送年度申报资料。
(2)申报表资料上签字、盖章,注明申报日期。
(3)检查是否存在应备案未备案事项,特别是资产损失备案。
4、各类备案、审批事项的管理
(1)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管理
①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并收集优惠备案资料。
②《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退一份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留两份。
③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时按《高企及研发费加计扣除需报送材料(新区)》报送资料,本年度增加了《全厂职工人员清单》和《高新技术企业指标情况说明》两张表。
④对老税法下延续的国产设备抵免事项,本年度继续按上年办法执行。外资企业报送《国产设备抵免明细表及台帐》,内资企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2)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管理
2011年开始进入获利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需享受过渡期“两免三减半”优惠,应报送相关审批资料。
(3)其他备案或报送资料事项管理
①企业发生其他需备案或报送资料事项,如:政策性搬迁、佣金及手续费、不征税收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境外抵免、重组、资产损失等内容,应按市局常所便函〔2012〕01号《常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备案及报送资料事项(除优惠项目)管理办法(2012版)》的要求报送资料。
②其他事项备案受理表分六类:一般事项受理表、房地产受理表、境外抵免受理表、特殊重组备案表、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受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受理表,企业应正确使用对应的备案表。各类备案表一式三份。
③“佣金及手续费”备案资料中第3项材料“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不征税收入”台帐、“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我局制定了统一表式,企业应按新的表式报送。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发生资产应根据损失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一式三份),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一式三份)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高新区国税局
201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