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中学学籍管理办法_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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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的中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
第三条
凡符合市招办规定合格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注册后,即取得学籍(高中新生同时取得会考考籍、高中考籍号与会考考号一致),准予入校学习。学生到校注册后,学校应填写统一样式的《学生学籍名册》,并将《学生学籍名册》报区教育局一份备案。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开学十五天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均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三章 考 勤
第五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个月以内,由教务(导)主任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由校长批准。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事后要补假。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者,给以警告处分;达两周课时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达三周课时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转学、借读
第六条
凡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户口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出
1、由本人和家长向学校书面申请:教务(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学校开给全市统一的《转学证书》。
2、初中和高中学生转出,经接收学校同意,由原学校按规定批准后开出《转学证书》即可。
3、高中学生转出,需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和市教育局中教处审核盖章。
4、省属一级中学或重点中学高中学生转学的,经由市教育局中教处在《转学证书》上注明其为省一级中学或重点中学。
5、已转出的学生,如因特殊情况而导致失学的,在一个月内原学校仍应准其回校学习。超过一个月的由家长自己联系学校。
6、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二)转入
申请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前一周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转学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
转学时,须持《转学证书》(附成绩单),居民或集体户口册及相关证明,方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要转入省一级中学或重点中学高中者,必须是省一级中学或重点中学高中学生,并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转入省一级中学或重点中学高中的学生,须经市教育局中教处审批。
应届中学毕业生,一般不准转学;一般中学高中生,不得转入省一级中学或重点中学高中;农中、技校、职业学校(班)学生,不得转入市、县、区属普通中学。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对转学工作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要制止和处理。在特殊情况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予接收。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所在区教育局解决。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本区学校内不办理转学。
第七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第八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房产证或住房证明、婚育证、就业证,向暂住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在学校借读。
借读生在学校享受和正式学生一样的就读待遇。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第九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第十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中学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经区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办理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第十四条
高中学生休学前的会考成绩,予以承认;复学后重新编班,原会考考号注销,另编新号。
第六章 毕 业、结业、肄业
第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按学校规定,申请参加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学生未学满应学期限,除尚未撤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处分或处理的学生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毕业、结
业、肄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初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七章 奖 励、处 分
第十六条 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及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进步显著,可评给单项奖。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异,可视其不同情况,分别评为学校、县(区)、市级、省级“三好学生”。凡评为省、市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三好学生证书》。
学生干部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突出,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可视其不同情况,分别评为学校、县(区)、市、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第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性质,情节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学生,可给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处分,由教务(导)主任或政教主任审批:记过、记大过,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由校务委员会或全体教师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校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逐级审核后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半年至一年内,经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凡给予记过处分以上的学生,应书面通知其家长、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促其向好的方面转化;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要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的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龙区教育局
20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