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_福建省财政厅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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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17〕1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按照改革要求,综合推进改革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筹分配。统筹考虑医院全面发展和综合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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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保障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规范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资金安全高效;

(四)正向激励。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实现奖优罚劣、正向激励的导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规划期与中央财政支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划期相衔接,现阶段暂定为2018-2020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编入省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共 6 页 第 2 页

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开展综合改革为导向,用于综合改革相关项目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决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综合改革相关工作应当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具体如下:

(一)建立强有力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体制和推动机制,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二)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途径和比例落实到位,持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

(三)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四)积极落实“两个允许”,深化人事编制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五)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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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七)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根据改革地区数量、财力情况、资金总量、公立医院改革进展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对在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评价结果靠前或改革成效明显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表扬的县(市、区)将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靠后或因改革进度偏慢、成效较差等被国家有关部委通报的县(市、区),扣减部分补助资金。

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根据中央提前下达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留资金总量,按照实施改革区域所在地财力分档情况,设置四个档次进行预分配,各档次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度提前下达的资金总量,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预算执行年度中,国家和省级实施综合改革年度评价并确定考核排名及年度资金总额后,将结合已提前下达的资金数,将资金总量90%按照年初设置的四个档次进行结算分配。在此基数上,对排名靠后的5个地区,按结算分配后所得资金的10%比例予以扣减。所扣减资金加上省级资金总量预留的10%之和,按一定比例奖励排名靠前的10个县(市、区),受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卫健委)通报表扬及国家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区加大奖励力度。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资金总量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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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厅分年度研究确定(国家补助资金有明确指向的,不计入省级统筹额度,单列安排)。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我省医改工作任务和公立医院改革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公开有关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每年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资金指标后,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下达,确保按照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统筹本级安排的相关补助,按程序和议定的使用范围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用于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投入效益、任务完成情况等,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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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禁止用于基本支出、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计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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