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加快推进宜居环境建设的资金,其年度总规模将根据省级财力状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拟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四)参与拟定项目评审方案;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住建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四)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审或竞争性评审或会商论证;

(五)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项目申报、竞争性分配等办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在统筹考虑、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美丽乡村建设(包含美丽乡村特色景观带建设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改善提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含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管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等)、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两违”专项治理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的支持方向和分类别的支持规模及其补助标准,根据省政府宜居环境建设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省财政厅、住建厅联合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每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宜居环境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各地宜居环境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各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于10月底前报省住建厅、财政厅。

第八条 下一年度2月底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或竞争性评审或会商论证,对经评审或会商论证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商省直有关部门后,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省住建厅于3月底前以省宜居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印发年度全省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的70%。预算执行年度,根据全省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名单,将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区)。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住建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二)负责落实地方支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资金;

(三)按规定组织宜居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项目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期间,省住建厅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调整、修改。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住建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市县(区)自查和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项目考核抽查办法和奖补实施细则》及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接受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住建、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与宜居环境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对于以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的,将如数追缴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境建设 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境建设 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