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退税三提醒九时限_出口退税时限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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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口退税三提醒九时限

出口退税对于外向型企业非常重要,但是出口退税的操作比较繁杂,许多企业因为犯了程序上的小错误,被视同内销征税。本文总结了出口退税的一些重要政策,归纳为三个提醒和七个时限,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基础认识

(一)办理出口退税应具备的条件

1.已报关出口;

2.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征增值税、消费税范围;

3.在财务上应计入销售收入;

4.拟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税申请。

(二)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申报条件

1.纸质资料、退税凭证齐全;

2.电子信息完整无误;

3.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4.在总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内。

二、四个提醒

(一)提醒之一:纸质单证要齐全

外贸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应提供的纸质资料、凭证:使用总局认可的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委托出口应提供《代理出口证明》。

外贸企业应确保拟申报出口货物纸质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各申报数据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对应关系。同时,由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换汇成本,为避免造成申报单证进货明细出现换汇成本异常,要求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原则上应做到单票对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3】45号)规定,退(免)税单证资料应按配比、对应原则,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对纸质资料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可申报单证,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在纸质资料上注明进、出对应关系或提供同一关联号进、出明细对应的数量、金额补充说明材料。

(二)提醒之二:电子信息要完整

外贸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单证时,涉及到的电子信息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包括认证信息和稽核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退税率文库。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确保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相关电子信息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根据不同申报主体,对电子信息的要求不尽相同:对“新”企业要求所有电

子信息完整无误,而对“老”企业暂不要求有增值税发票的稽核信息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新”、“旧”企业的划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4】113号):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两年后,由“新”企业转为“老”企业。

(三)提醒之三:确保出口业务真实性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缓解出口企业困难,恢复出口企业信心,从2008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6次调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出口企业在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的同时,应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自觉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七个时限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期限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按《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否则,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单证正常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三)进入保税区单证申报时限

出口企业可不以出口货物进入保税区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离境时间作为出口退(免)税申报起始时间,而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申报退(免)税的起始日期。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通知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日起执行。

(五)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时间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申报。

(六)视同内销办理进项抵扣时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七)小规模出口货物免税办理时间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八)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请注意: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即90日。

(九)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期限

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用于申报退(免)税。如果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否则,按照该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退税实行不退免则征原则,小心把握,过程控制,确保出口退税流程顺畅,应得利益可以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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