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_一体化工作机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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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如何把握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建立“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一直是检察机关探索的课题。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对“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给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打击、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健全切实可行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检察人员锲而不舍的实践与探索。

一、现实检察工作中侦防一体所面临的问题

(一)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普遍存在。在实践工作中,过于注重查办案件这个“硬指标”,不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往往把预防工作仅仅看作是一种“软任务”,打击与预防得不到平衡发展,“侦防一体化”的天平产生了严重的倾斜。

(二)考核机制不合理。我区检察工作绩效量化办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占的绩效分数为6分,都不及自侦部门的四分之一,这就造成了预防工作在自侦部门眼里远远比不上查案重要,再加上侦查人员预防意识不强,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起诉,到年底绩效考评时就出现了为了应付考评而补预防材料的情况,使预防部门工作非常被动。

(三)预防与自侦部门工作配合不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相关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加强配合的相关文件,但实际上该制度未能很好落实。一方面,自侦部门担心正在办理的案件泄密,不愿向预防部门提供情况,甚至怕预防部门介入其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另一方面,大部分院预防和自侦两部门分别由不同的检察长分管,协调不到位,因而自侦部门在案件预防、检察建议工作的配合、协调方面,自然不积极不主动。

(四)预防部门人员配备不足,预防专业化严重落后。预防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是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由于检察预防队伍人员不足,结构不合理,专业人才和会写作的人员严重缺乏,往往没有专职负责预防工作的人员和领导,甚至出现一人身兼多职的现象,使预防工作没能得到专业化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工作领导,从组织上保障预防工作有效开展。为保障侦防一体化机制有效畅通,建议各级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侦防一体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在组织形式上有效实施。

(二)加强制度保障,重新评议考核机制。建议检察部门重新评议、制定检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考评机制与具体考核办法,从制度保障反贪、反渎、预防三部门有效配合和协调,推动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平衡发展。

(三)加强力量保障,增配预防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综合性业务,更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涉及知识面广,接触社会面广,对预防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为此要注重培训,不断加强预防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业务技能,适应预防工作深入发展的要求。

(四)加强工作保障,单列预防工作经费预算。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预防工作物力和财力投入,将预防工作经费纳入检察业务经费总体预算内,确保到位,实现经费,物资和技术装备保障与预防工作的深化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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