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实施细则_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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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吉林医药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构建和谐吉林医药学院的参政党。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的自身建设, 规范组织发展工作, 根据各民主党派章程规定和 1996 年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1999年《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民主党派组织要在贯彻各党派中央的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 认真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精神。
第四条 组织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应有利于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大业和学院和谐发展, 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把握发展成员的条件, 坚持发展能够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 1
学发展观旗帜,贯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与中国共产党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真诚合作, 恪守民主党派章程的人士。
第五条 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两个为主”(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 注重政治素质, 注重巩固与发展相结合, 注重有计划稳步发展。在发展成员工作中, 要坚持“发展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的原则, 妥善处理好“发展与巩固”、“数量与质量”、“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成员和发展一般成员”的关系, 保持民主党派的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组织发展要与参政议政, 加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
第六条 组织发展的对象: 民革的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中上层人士;民盟的发展对象是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民建的发展对象是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民进的发展对象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农工党的发展对象是从事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致公党的发展对象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九三学社的发展对象是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台盟的发展对象是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
第七条 组织发展的范围: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不宜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和在校学生中发展成员。已建立的民主党派组织, 要重点做好组织巩固、成员教育、班子建设和提高素质工作。拟新建支部、小组或组织升格的, 要按照组织程序严格把关, 与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协商、研究,报请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党委同意,再报吉林市委统战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组织运作。
第八条 要注意防止片面追求发展成员年轻化的倾向, 同时在组织发展中又要注意适当发展那些政治上成熟、符合条件的年轻成员。要坚持从民主党派发挥参政党职能需要出发,组织发展时不仅要强调年龄、职称, 更要看其政治素质和工作业绩。
第九条 学院从事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因工作需要加入民主党派的, 应事先征得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党委同意, 并按有关组织发展程序履行手续。
第十条 发展成员必须坚持个人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不搞突击发展, 也不搞关门主义。各民主党派之间在组织发展上遇有交叉时, 应在尊重本人自愿的基础上 , 由有关党派协商解决。
第二章对申请人的培养和考察
第十一条 学院民主党派组织要通过宣传该党派的性质和深入细致的帮助,以增进申请发展人员的了解。
第十二条 符合具体民主党派发展范围,愿意遵守该党派章程,自愿要求参加该民主党派的人士,应由本人向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和个人简历。如学院无该民主党派组织,则可向本地区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提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凡符合发展条件的, 指定专人与申请人谈话、介绍其党派历史、性质、任务和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加入党(盟、会、社)的动机, 赠送学习资料。必要时可邀请申请人参加其党派的有关活动, 使其加深对其党派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四条 学院相关民主党派组织应指定两人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了解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情况和群众基础, 征求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和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的意见, 并请所在单位和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出具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民主党派对拟发展对象一般应有不少于一年的培养考察时间。
第三章对申请人的接受
第十六条 接受新成员必须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民主党派要有两名成员作介绍人。介绍人可由申请人约请,也可由学院民主党派组织指定。介绍人应本着对组织负责的精神, 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了解。
第十八条 受留察处分期间的民主党派成员不能做介绍人。第十九条 申请人填写《申请登记表》, 须经上级组织同意并由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通知本人按规定逐项填写。两名介绍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名后,上交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或支部(社)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 经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后, 由组织负责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组织意见,加盖印章。民主党派组织无印章的, 可由组织主委加盖个人名章, 并注明是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的意见。然后将申请书、考察材料和《申请登记表》一并报送上级地方组织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吉林市委主管部门对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所报各项材料进行审批。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无权审批新成员。
第二十二条 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将上级组织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并在该民主党派组织会议上宣布。
第二十三条 对未被批准加入党派组织的申请人也要通知基层组织,并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成员的党(盟、会、社)龄按各党派章程规定计算。
第四章对新党(盟、会、社)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新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 保证每一名新成员在入党(盟、会、社)前或入党(盟、会、社)后能够参加集中的学习、培训。学习培训中, 要组织新成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新时期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制度理论 ,学习民主党派章程,了解民主党派的光荣历史,自觉继承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正确认识党派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 提高新成员遵守民主党派章程、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自觉性。
第五章党(盟、会、社)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应按本党派中央的规定和要求, 建 立统一的党(盟、会、社)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新成员被批准后, 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应及时将其申请书、《申请登记表》、考察材料进行登记保管。
第二十八条 民主党派成员工作地点变化时,关系转出手续由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向吉林市委主管部门协调办理,并报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主党派成员要求退出党(盟、会、社)时,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中请节经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讨论通过, 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注销其党(盟、会、社)籍, 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 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成员自然减员, 学院该民主党派组织应办理注销手续, 并呈报吉林市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党(盟、会、社)员在本职工作和党(盟、会、社)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党(盟、会、社)组织应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党(盟、会、社)员违反国法、政纪和本党章程, 应按照本民主党派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党(盟、会、社)员的纪律处分, 须经支部(社)党(盟、会、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地 方组织批准。纪律处分决定以公函形式寄至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后, 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11月10日起执行。细则 由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