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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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搞好我省工业节能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地发挥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推动我省工业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重点

第三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以最大限度发挥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解决我省工业节能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目标,遵循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

(一)重点工业节能项目。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完成节能目标所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支撑项目和示范项目,省、市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能力建设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能源合同管理示范项目等给予补助。

(二)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对制定、发布鼓励发展工业节能技术工艺目录和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开展节能产品认定并定期发布《四川省节能产品目录》等给予支持,对举办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机制推广给予支持。

(三)节能宣传和培训。对以工业节能为重点,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进行集中宣传、开展系列专题采访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节能宣传给予支持。对各地政府节能工作负责人、重点用能企业的负责人、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能源管理、能源统计、能源计量及节能基本知识等培训给予支持。

(四)信息和服务。对节能监测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维护、能源消耗动态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和维护给予支持。对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和监测、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检测和节能诊断、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制定等技术服务等给予支持。对提高依法节能管理能力,制定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等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五)表彰和奖励。以省政府的名义对有关基层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其它与工业节能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 申请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申报单位必须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项目内容符合“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要求,实施后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委和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委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上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经委、财政局);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后,与省经委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相关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或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各地经委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进行监督,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二条 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省经委和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使用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各市、州经委审核汇总后报省经委。

第十五条 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节能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

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各地经委、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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