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_湖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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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

长江干流流经我省的江段和洞庭湖以及省界河道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洞庭湖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地、州、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道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确定并公布;其他河道的具体范围,由地、州、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沿河两岸由城建部门和农场、渔场、工矿企业等单位按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的堤防工程设施,由该修建单位维护管理,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建部门修建的公园内的湖泊,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有洪涝调蓄功能的湖泊,必须服从防洪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监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政监察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原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主管机关对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和防洪安全的管理,按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河道两岸临水侧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不得伸出临水岸坡、滩缘或者高于滩地高程。确需伸出临水岸坡、滩缘或者高于滩地高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作出防洪影响分析,并采取措施,减少阻水面积,保持河势稳定和水流畅通。

第九条

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0.5米以上。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防洪规划确定。

涉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通航标准。为保证防汛抢险救灾的需要,洞庭湖区的主要通航河道,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不得低于设计洪水位。

第十条

在河道堤防上兴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的在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对其工程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建设期间堤段的维护、管理和防汛,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完毕后,堤段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交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符合堤防防洪设计标准,遵守堤防管理规定,保证防洪安全,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跨越河道堤防的道路,应当填筑引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堤身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

(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位线20米以外;

(三)已规划需展宽或者修建堤防的河段,临河界限应当根据已规划的河道管理范围,按上述两项原则确定。

沿河城市、乡村在编制和审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按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清淤或者加固堤防和堤身两侧填塘固基取土,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占用河湖洲滩、国有荒山荒地或者在河湖洲滩、国有荒山荒地取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取土或者占用土地,免交土地补偿费。

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所增加的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河道堤防维护管理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四条

在地、州、市、县(区)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内,以及跨地、州、市、县(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按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五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河道管理范围:

(一)现已确定或者因历史形成、社会公认的护堤地;

(二)加固堤防的堆土区、填塘区

(三)压浸平台、防渗铺盖。

新建堤防,在堤防建设的同时,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划定护堤地。

凡划入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遵守河道、堤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堤段所在地的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渔塘、葬坟、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依法在河道两侧山坡开矿、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以及开荒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塌方、崩岸和淤塞河道。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须经河道所在地的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水闸、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闸、船闸的管理,使其保持正常运行。过闸船舶必须服从闸管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河道两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水质,防止水质破坏。造成水质污染危害的,排污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水工程负责赔偿。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必须清除或者改建、拆除: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丁坝、矶头、锁坝;

(二)围堤、围墙、围窑、房屋;

(三)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四)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垃圾、泥土等;

(五)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

(六)行洪通道内的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芦苇、杞柳、荻柴或者高杆作物;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的清除或者工程设施的改建、拆除,分别按《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护岸、灌排水闸、圩垸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开征后,省人民政府1986年关于缴纳堤防维护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

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凡改善通航条件的河道过船水闸、船闸,财政未拨维护费或者当地政府未划拨养闸经营土地、水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闸管单位可以向过闸船舶收取船舶过闸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或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造成护岸、护坡、堤防、导航、助航等工程设施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河岸崩坍、水位壅高危及堤防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及时修复、清淤或者按修复、清淤的工程量予以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本辖区河道两岸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护岸、堤防进行维修加固,对淤塞河道进行清淤疏浚。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其中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的,按《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一要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全市所有(有证、无证)沙场一律停业整顿,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派人实行24小时看守。对无证或证件不全的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同时,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要疏堵结合,分类处理。针对摸排出来的非法采沙问题,进行归类,分别提出不同分类标准的保护和修复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划定采沙区域,科学布设采沙网点,对采沙户数实行总量控制,形成有序、规范的开采环境。三要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单位安排专人,加强巡逻,严防死守,看死盯牢,严密防范非法开采行为的再次发生。

西安市整治毁田挖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一些地区非法开采旱沙资源、严重破坏耕地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毁田挖沙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整治毁田挖沙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全面制止,分类处置,重点打击,疏堵并举”的原则,全面整治毁田挖沙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整治毁田挖沙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冯慧武任组长,市国土局局长田党生任副组长,成员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灞桥区政府、未央区政府、长安区政府、临潼区政府、周至县政府、户县政府、蓝田县政府、高陵县政府、浐灞生态区管委会、沣渭新区管委会、航天基地管委会、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田党生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督导,资料收集整理及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大力开展整治工作。

三、职责分工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要立即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毁田挖沙底数,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查清犯罪嫌疑人,落实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公、检、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采沙企业及沙场的用地手续,进一步规范沙石开采秩序。交警和城管部门要加强运沙车辆管理,切断非法沙石交易通道,遏制毁田挖沙势头蔓延。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及违反廉政规定的公务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1月24日至2月15日)。重点摸清毁田挖沙的宗数、亩数,土地类别、承包人、挖沙者,登记造册,加盖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88232975)。

(二)集中整治(2月16日至3月20日)。在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的基础上,由相关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扣押违法拉沙车辆和挖沙设备,清理违法现场,封堵沙场道路,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的要求,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恢复土地原状(3月21日至4月20日)。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原状,对沙坑进行回填、覆土、复耕、复种。

(四)检查验收(4月21日至4月30日)。市领导小组组成验收组对各区县、各开发区整治、恢复土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要求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整治小组。自觉承担起区县政府是耕地保护第一主体的责任,切实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是广泛宣传教育。相关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毁田挖沙的重点区域和村组走村入户宣传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让群众、采沙业主和运输人员了解沙石开采、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有序开采沙石,营造沙石资源合法有序开采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从严分类查处。对个体出租土地的群众,要加强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解除合同,迅速恢复土地;对私自出租土地用于挖沙的村组干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毁田挖沙者,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坚持疏堵结合。各区县、开发区要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把引导市场需求与防治毁田挖沙紧密结合起来,在坚决制止、严肃查处的同时,在落实土地复垦措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慎重选择并科学规划少处沙源地,为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沙石资源保障。各区县、开发区确定的开采区域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毁田挖沙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动态巡查,摸清采沙运沙规律,适时开展打击行动,逐步建立规范沙石开采、运输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非法采沙、运输现象不反弹,严防毁田挖沙死灰复燃。

六是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整治专项行动既要严,又要稳,不能激化矛盾,确保行动扎实有序推进。

七是按时完成任务。整治毁田挖沙专项行动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至2011年4月底结束。4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平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平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省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按照《临沂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意义

我县河砂资源丰富,境内10公里以上河流30条,其他大小支流120余条,在这些河流中均具有可采性砂源。多年来,通过科学合理、有序可控地开采河砂资源,为我县加快城乡建设提供了可靠保障。但近年来,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等非法违规采砂行为较为普遍,不仅造成国有资源大量流失,还严重威胁到水利、交通、铁路等基础设施和防洪安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因采砂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形成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我县有些河段的河砂资源已处于严重输采失衡状态,形势非常严峻。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同时涉及河库岸线的综合利用。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河道采砂管理是确保防洪安全和河湖健康的重要内容,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管理力度,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河道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市1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临沂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形成统一管理、规范有序、责权利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河道内的采砂活动。

四、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全县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及今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县里统一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做好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今后的管理工作。

(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公安、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和县黄沙管理办公室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强力推进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今后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不断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确保全县河道采砂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科学编制采砂规划。迅速组织开展全县河道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严格划定禁采区、禁采期。严格规划管理和实施,凡是不符合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得设置采砂场。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以乡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对全县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全县区域的采砂船、运砂船进行重新登记造册,明确数量、规格型号和主要停靠点。从现在起,停止一切河道水库内的采砂活动。主汛期后,也不再审批新的沙场,确需建立新的沙场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加强沿岸滩地砂场管理。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场为重点,对采砂场砂的来源、数量、规模、分布进行全面托底,彻底清查采砂场是否经过河道管理部门审批,是否存在超深、超范围、超期、超量开采,以及乱堆乱弃等违规采砂行为,并重点解决好采砂场影响河势稳定、行洪安全和防汛抢险问题。

(七)强化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装备配置。

五、实施步骤

全县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用4个月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28日-7月31日)。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和计划;部署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设立宣传专栏、电视滚动播出、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和完善提高(8月1日-8月10日)。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目标,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和集中整治;开展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中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切实加以整改。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目标,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制定采砂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审批许可、管理费征收、砂场船只管理、现场监管、能力建设等相关资料。

第三阶段:成果巩固(8月11日-11月10日)。以这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为契机,在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重点研究治本之策,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县水利部门、黄沙管理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相关检查、迎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协调各方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切实组织好本次整治行动。

(三)边查边改,突出实效。要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认真总结,建立机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行为的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坚持专项整治、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健全完善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县黄沙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的采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严肃执法,切实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

肇庆市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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