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_排污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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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1
5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控制我市用车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状况及变化情况,促进用车单位履行机动车排污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用车单位的机动车辆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拥有机动车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等用车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
二、我局对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区域把部分用车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权委托给镇、区一级环保所。客运车辆及拥有50辆机动车以上的用车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其余的用车单位向所在镇、区环保所申报。
三、我市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车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中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频次以半年形式实行,申报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将其车辆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属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注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五、环保部门协同交警支队依法对用车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或对机动车排污状况实施监督抽检,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六、申报登记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用车单位对所属机动车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检测,统计。即污染物浓度数据应为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检或经省环保局资质认可符合国家计量认证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提供。
七、全市使用统一规定的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系统软件,用车单位采用书面填表及软件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八、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申报登记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包括少报、漏报、瞒报等)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的或者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报、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