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_民用航空通信监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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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方便设备生产厂家申办设备使用许可证,规范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申请程序。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种类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分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
二、申办条件
(一)下列情况设备应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
1.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未使用过的新型号设备;
2.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使用,但投产使用经历不足二年的设备; 3.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投产使用二年以上,但同一型号的设备不足三台(套);
4.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投产使用三台(套)以上,但近三年内未签订同一型号供货合同的设备。
(二)设备生产厂家已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在国内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式投入运行后,可申办使用许可证。
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后6个月内,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使用三台(套)以上,投产使用时间超过二年,且近三年内有同一型号设备投产使用经历的生产厂家可直接申办该型号设备使用许可证。
三、临时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或授权签字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设备生产厂家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以及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3.证明企业信誉的其它材料;
4.设备生产厂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
5.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以及设备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
6.设备生产厂家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标准;
7.《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包括设备配置、详细技术指标和软件功能描述; 8.设备的技术手册和操作使用说明书;
9.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的测试方法和测试结果报告;
10.设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11.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申请受理和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完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三)申请资料审查
申请受理后,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制定设备测试大纲和审查计划时间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说明理由。提供虚假资料者,取消其此次申请资格。
(四)生产厂家资质和生产能力考察
民航总局空管局将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的设备生产厂家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现场考察。
(五)设备测试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临时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3个月内,组织安排申请设备的现场测试工作,测试内容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设备测试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测试不合格者可申请复测;由于申请者方面原因造成时间拖延的,测试时间安排另行确定后通知申请者。
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备生产厂家可以指定设备测试地点。
(六)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
民航总局空管局对资料审查和设备测试合格的设备生产厂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
四、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使用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同一型号的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
2.与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协议; 3.用户签字的设备安装调试竣工报告; 4.设备正式投产使用的开放批复;
5.设备在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现场使用情况的报告。
(二)申请受理和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完备的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三)申请资料审查
申请受理后,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制定设备测试大纲和审查计划时间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说明理由。提供虚假资料者,取消其此次申请资格。
(四)生产厂家资质和生产能力考察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必要时将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的设备生产厂家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现场考察。
(五)设备测试和试运行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3个月内,组织安排申请设备的现场测试工作,测试内容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设备测试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由于申请者方面原因造成时间拖延的,测试时间安排另行确定后通知申请者。
现场测试合格后,设备进行试运行。视设备复杂程度试运行期为3-12个月,设备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投产使用经历不足一年的,试运行期延长至12-24个月。
试运行期满后,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要求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评审,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不合格的,经设备购置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的申请,同时可视情况核销临时使用许可证。
(六)颁发使用许可证
民航总局空管局对资料审查、现场测试和试运行合格的设备生产厂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同时注销临时使用许可证。
五、直接申请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直接申请使用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或授权签字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设备生产厂家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以及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3.证明企业信誉的其它材料;
4.设备生产厂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
5.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以及设备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
6.设备生产厂家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标准;
7.《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包括设备配置、详细技术指标和软件功能描述; 8.设备的技术手册和操作使用说明书;
9.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的测试方法和测试结果报告;
10.设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11.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12.国内至少三个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现场单位签字的设备安装调试竣工报告和设备正式投产使用的开放批复;
13.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现场使用情况的报告; 14.近三年内与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协议。
(二)申请受理和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完备的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三)申请资料审查
申请受理后,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制定设备测试大纲和审查计划时间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说明理由。提供虚假资料者,取消其此次申请资格。
(四)生产厂家资质和生产能力考察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必要时将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的设备生产厂家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现场考察。
(五)设备测试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3个月内,组织安排申请设备的现场测试工作,测试内容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设备测试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测试不合格者经与设备购置单位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复测;由于申请者方面原因造成时间拖延的,测试时间安排另行确定后通知申请者。
(六)颁发使用许可证
民航总局空管局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测试合格的设备生产厂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
六、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许可证的发布方式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在其INTERNET网站上定期公布(网址:www.daodoc.com 导航监视设备申请受理范围: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近进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雷达数据记录仪、模拟机以及民航空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导航监视服务的其它设备。
十二、注意事项
(一)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或者授权代理人员领取,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领。(二)由于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填写原因造成发证有误的,后果由填写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