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发〔〕57号_渝府办发关于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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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发„2007‟57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及以上各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多数能够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实施政府采购。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有效抑制腐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将我县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

—1— 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除财政性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对纳入《江安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县财政局统一下达的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招标公告的起草、发布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工作;负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书工本费等资金的收付和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质疑回复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投诉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和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按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单位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依法进行采购;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投标等活动;根据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 —2— 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接受各单位、各部门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二)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结果分别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县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全县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公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县级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审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事务。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审计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对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在具体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徇私舞弊行为的查处。

—3—

四、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明确采购需求。各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及技术需求等。

(二)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就所需采购项目做市场调查,并编制单项及采购总预算。

(三)落实采购资金。采购单位按照采购资金审批权限和来源,落实采购资金。凡采购资金属财政性拨款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凡采购资金属单位自筹的,由采购单位领导审批(涉及购车的需经县政府批准)。采购资金不落实的,县财政局不予受理,县政府采购中心不予采购。

(四)填报下达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报采购计划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县财政局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和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定期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二次)。采购单位在收到县财政局批准政府采购计划后,可携带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技术说明资料或工程具体工作量清单,直接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业务需求。

(五)采购计划调整。采购单位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采购项目的,应在确定项目未启动前,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六)划拨采购资金。凡采购资金属财政性拨款的,采购单位应提交财政部门同意拨款依据;资金来源属采购单位自筹的,由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直接转入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户。采购 —4— 单位应及时划拨采购资金,以保证采购货款按时贵客支付,维护政府采购信誉。

(七)组织实施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按下达的采购方式,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相应的操作规程统一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八)确定中标人。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根据评审的结果,确定中标(选)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和中标(选)供应商发出中标(选)通知书。属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采购单位收到采购计划后,应成立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向三个以上的商家进行询价或其它采购方式,选定中标(选)商。

(九)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由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双方签字生效。采购合同由中标(选)商和采购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采购中心留存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

(十)合同履行。供应商按合同和中标(选)通知书向采购单位供货。履约前,中标(选)供应商应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本合标的额5%-10%的履约保证金。

(十一)履约管理。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负责协调履约有关事宜。

—5—

(十二)合同验收。供货完成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重要的采购合同可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填写《江安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并签章确认。

(十三)合同结算付款。政府采购资金属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凭采购单位提供的《江安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和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印章),在采购单位预划入的采购资金中结算付款给供应商。采购项目结余资金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退还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资金属财政性拨款的,县财政局凭采购单位提供的《江安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政府采购合同》和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印章)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合同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否则不予结算。

五、严肃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和监督机制,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预防并逐步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

(一)县财政局从资金管理入手,督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无条件地实行集中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整改,性质严重的缓拨或停拨资金。

(二)县审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每年开展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把政府采购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常性审计之中,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单 —6— 位进行全面审计监督,既要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情况等进行审计,又要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法》落实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在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益审计,提高政府采购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选择一些社会反映强烈和重大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规避政府采购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按照审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县监察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既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等的监督,又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重点检查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无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应公开招标的采购是否实行公开招标等问题。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察,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10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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