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_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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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车牌号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为依法注册的出租汽车客运代理服务企业。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身颜色,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人民币万元,《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年月日,对应的经营权号,经营权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使用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第三条代理服务费标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代理费,每月元(大写人民币元)。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国家对营运税费进行调整的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代乙方为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相关的商业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须全额保足相款项,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保障乘客、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工作。交通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本合同至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由乙方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按规定与甲方、乙方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协议,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2、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3、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可以调度乙方的营运车辆。

4、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经营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对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义务:

1、做好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2、按规定做好税费的代收代缴工作。

3、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工作。

4、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5、组织乙方参加各项文明创建活动,受理和处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并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保险索赔工作。

4、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有权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和安全培训。

5、完成由甲方调度的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和质量信誉考核等。

3、按时足额缴纳代理服务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汽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5、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点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符合国家和省其他限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被行业管理部门中止、减少、调整经营权措施的;

(二)甲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甲方的相关证照不全或未年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单方面不得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转让车辆的属违约行为,甲方收取违约金,即转让车价的0.8%。并且甲方

有权解除经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签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含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粘贴处)

乙方(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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