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实施细则_江西省社科联合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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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评选实施细则

根据江西省社联《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赣社联字[2005]43号)的规定,2011年将开展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评选原则,以鼓励和调动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推进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参评时限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或发表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奖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三、评奖范围

凡本省作者在规定参评时限内发表的学术著作类、论文类、应用对策研究类和科普、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类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一)参评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及要求:

1.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和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2.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赣内资字号)连续出版的内部资料上发表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或被设区市(厅、局)以上党政领导部门采纳、被省级以上领导给予肯定批示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但需出具相关证明或批示原件。

3.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 1

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和刊物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4.与省外作者合作的专著、编著、译著,必须由我省作者担任主编并由我省作者独立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与省外作者合作的论文、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必须是以我省作者为第一作者;与国外作者合作研究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成果,必须是由我省作者担任主持人,且独立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并经我省作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本省多人合作的成果,必须由第一作者申报参评。

5.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不参加评奖,但其中单篇论文可以个人成果形式申报参评。

6.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获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或获其它非政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可申报参评。

7.多卷本的科研成果必须各卷(册)出齐后,以整体成果申报参评,其阶段性成果不予参评。丛书可以整套申报,整套申报的由主编具名申报,此时单本则不能重复申报。如丛书中各作品的内容体系相对独立,可单独申报,但必须得到丛书主编的书面认可,此时丛书则不能再重复申报。

(二)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列入参评范围:

1.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大事记,以及整理、剪辑转抄的资料。

2.已获中央或省部级别奖励的成果;第一作者为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凡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

3.商业运作出版的论文集、增刊。

四、成果申报

1.由作者本人按照评奖范围、参评时限和评奖标准的规定,自行选定所申报的学科和成果形式。设区市作者向设区市社联申报,设有社联的企业作者向企业社联申报;省直单位的作者分别向省属各学会、高等院校、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科研处和省直部、委、办、厅、局的研究室(所、处)申报。作者及相关受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向省社联学会工作处(或相关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填写省社联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第十四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同时报送成果原件和社会反响材料,并交纳申报费。各受理单位将申报材料和申报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社联学会工作处。

2.确定成果是否在评奖时限的依据是:由出版社出版的,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即不计转载和摘登的日期。内部发表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根据其被有关决策部门或者领导机关批示、采用的时间来确定,但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3.每位申报者只能以第一作者身份申报一项成果。

4.以单位或课题组署名的集体成果,每个单位或课题组只能以主持人申报一项。

5.调离本省的作者,如果是申报后离开的,其成果可参加评奖;在申报期内调入我省的作者,其成果可申报参加评奖;已故的本省作者,可由作者所在单位或家属代为申报。

6.以外文撰写的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除提交原件外,须附有中文译文。

五、评奖标准

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研究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或新的科学结论。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选题有重要意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创造性地揭示本学科领域的规律,提出了新材料、新观点、新结论,填补了本专业内的空白;或进入前沿学科,开拓了新的领域;或对原有的研究作了新的补充、完善和更正;或在方法上有新的突破,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

2.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选题有现实意义,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对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社会评价好,被有关党政领导部门采纳或获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科普读物:观点正确,科学性强,生动活泼,通俗易懂,集知识性和科学性于一体,获得广大读者好评,对传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或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改革开放与和谐社会建设,起着良好的启迪与导向作用。

4.译著:翻译的原著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译文准确、通达、雅致,符合原著风貌,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产生良好影响,获得社会好评。

5.工具书:适应社会科学研究和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内容丰富,数据、资料准确,编排科学,差错率极小,检索方便,给社会和思维领域提供了新资料新知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6.古籍整理和注释:准确可靠,缜密周到,有补正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简明、通达、富有创造,受到学术界和读者的好评。

在评审中,对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掌握标准应有所侧重。前者主要考察其学术水平与理论价值;后者主要注重其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六、奖项设置及比例

总获奖数控制在总有效申报数的28%左右。其中一等奖占总获奖数的10%,二等奖占总获奖数的40%,三等奖占总获奖数的50%。

七、评奖程序

1.资格审查:由省社联学会工作处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各学科组评审。

2.学科评审组评审:分为初评、复评(综合评审)。

初评:初评实行匿名评审。评委在个人审读基础上,按量化评分表的要求评出分数送省社联学会工作处。省社联学会工作处对分数进行统计,按得分高低顺序选取45%成果提交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将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议,确定进入复评的成果名单。

复评(综合评审):评委对入选的成果进行审读,各学科评审组根据所规定的各奖项等级名额控制数,按照本《实施细则》所列评奖标准,严格评审,写出评语,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名单;评审后,所有评审表、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全部收回,经评审组工作人员清查、整理,交省社联学会工作处验收留存。学会工作处将获奖项目和等级的建议名单提交省社联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3.举行省社联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各学科评审组建议的获奖项目和等级。

4.在江西社科网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获奖名单。对评奖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结果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社联学会工作处提出申诉。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当事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八、评审原则和纪律

1.各级评审组织均应坚持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民主评议,按质取优,不徇私情,严禁作弊,宁缺勿滥,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

2.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及工作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章办事,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九、奖励办法

1.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在必要时,增设特等奖。特等奖评审程序为:由学科组评审为一等奖并向省社联主席办公会议推荐,省社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2.成果经评审后,召开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表彰大会,由省社联向获奖者颁发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

3.合作的获奖成果,只向第一署名者或主编授予写有包括合作者姓名的证书1份。奖金只发1份,由获奖者协商分配。

十、组织领导

1.评奖工作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

2.省社联学会工作处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3.专家委员会及各学科评审组成员,由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回避原则,凡申报参评者不得担任所申报学科的评审组成员。

十一、附则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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