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的有关规定_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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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的一种,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根据条例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怎么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自建自售,应按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分别征收营业税。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和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核定。

税率

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纳税地点,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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