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企业编制)_编辑公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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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育海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录用(以下简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开始,其中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工作岗位为:。
(二)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实际能力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服从。
(三)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甲方须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必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船员按公休假的规定执行)。以后国家对工作时间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为准。
(二)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或加班的,甲方按国家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甲方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遵循按劳取酬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三)甲方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四)甲方保障乙方月平均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时,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并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
(二)乙方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治疗的,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以及职工死亡以后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和员工。
(二)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守则、职工奖惩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
(三)甲方对于模范地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成绩优异者,分别情况给予精神鼓励和物
质奖励。
(四)甲方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甲方须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并听取乙方申辨。乙方不服处分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本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不服从甲方的调配,不服从船舶领导的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因工伤,须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完全丧失劳动力的,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因工伤致残的补尝,保障其日常生活费用。(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与乙方协商并经甲方所在地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生活补助费。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是船员,在船工作时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在船工作船员除外);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未按照劳动合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由甲方出资录用、实习、培训的职工在合同期内辞职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出全部费用(包括录用、实习、培训等费用)。合同期满离职,乙方如需带走适任证书,须向甲方支付为其取得相关证书所支付的培训费用。
(九)因国家政策、法律的调整或国际海员劳务市场的变化以及其它情况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应提前将变更内容通知乙方,经协商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十)本合同期满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合同时,应提前30天
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通知对方。如合同到期时船在国外港口,则合同延长至船回国内港口交接班后终止。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一)(二)
第十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若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甲方因非乙方过失而要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每提前一年支付给乙方元违约金。
(二)乙方若有违反合同行为,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每提前一年支付给甲方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
3、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时,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
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3、合同条款如与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 动 合 同 书
(企业编制)
编号:
单位:上海育海航运公司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