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_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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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科研管理部门、受资助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按照科学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及经费审核;受资助部门应将受资助的科研项目列入本部门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研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结项评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项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学校立项项目和其他由本校科研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研管理的科研项目。
学校立项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即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纵向项目(指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组织申报的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纵向项目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报送到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
第六条 对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先由申请人所在的部门学术委员会分会进行内容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择优报送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查汇总后,由学校按规定批准后报出。
第七条 本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标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查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先由申请人所在的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规定的项目数报送到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然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确定立项项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开始实施。校级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原则上校级项目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承担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尚未完成者,不能申请新的校级项目。
第九条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代理学校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第一期经费到学校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予以确认立项。
第十条 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合作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或项目委托书)。合同签订生效且第一期经费到学校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所有新立项的项目均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发给经费本。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只有在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才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承担部门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五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各相关部门将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情况,学校对执行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批评,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可以在征得主管领导批准以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并撤消该项目,退回剩余的科研经费。第四章 流动科研编制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有一定研究经费到位的校外科研项目,为了给予项目负责人一定的研究时间保证,学校将为项目负责人设立流动科研编制。
第二十条 进入流动科研编制的条件:
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文科经费一万元以上,理科经费两万元以上。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文科经费两万元以上,理科经费肆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享受流动科研编制的时间跨度与项目研究的时间跨度一致,但省部级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国家级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其最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建帐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财务处监督下支配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配套科研业务费。国家级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0%配套,省部级项目按25%;每一项目的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凡已在学校取得配套经费的项目,因合作需要将项目经费转出学校的,学校将实际转出经费额相应的配套费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申报书或合同的经费开支计划使用资助经费,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成果发表费:专著出版费及论文发表版面费;科技成果鉴定、理论成果评审、专利申请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级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第二十二条执行,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开支。
第二十七条 校级项目进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结项后再予以报销;调研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旅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的购买,须按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提取校外项目资助经费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活动的费用。第五章 项目结项和验收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项手续。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发挥科研项目在学生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以有学生参与的研究成果作为结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以项目申报书的预期成果为依据。若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结项标准为:
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系列论文文科3篇、理科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校外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博士专项,系列论文文科4篇、理科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教授专项,系列论文文科6篇、理科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对于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特殊的项目,以人才引进合同中对科研工作的要求为结项标准,具体由人事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时结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项。
第三十四条 承担项目不认真开展研究、不能按时结项或科研经费不按规定使用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冻结经费、撤消项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将已结项项目的所有材料存档备查。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