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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外来驻漳建筑业
企业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建工[2008]6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的建筑业企业进漳开展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须到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驻漳备案登记手续,并取得《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方可进行,有效期三年。
二、对已在漳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的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应在2009年元月31日前按本规定,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更换新的《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逾期未办理的企业,其原有《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自动失效。
三、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凡未取得《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的非本市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外来建筑业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和《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资料手册》的要求,做好备案登记中有关信息录入并提供完整的纸质资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五、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漳州市建设局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按规定办理驻漳备案登记,并取得《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的方可在漳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来建筑业企业申请驻漳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核对。
1、将网上填报的《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栏目中所有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暑(包括《授权委托书》的签暑)的,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当场亲笔签暑。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当场亲笔签字的,应提交由企业注册地公证机构或漳州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公证书。被授权人在办理备案时当场签署;
5、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指中央直属企业)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证明介绍信;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7、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企业自有的在漳办公场所应提供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租赁房产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产权证明和产权身份证明;
8、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应设有可上网的办公电脑和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漳州地区固定电话;
9、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在漳已设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
10、驻漳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人员、机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等)
第六条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应在漳设立驻漳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在漳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驻漳机构管理须配备如下人员: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印章,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资料提供原件核对)。第七条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2、近三年内发生过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处罚及有不良记录的;
3、近三年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受通报的。
第八条企业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同时应将企业信息和驻漳机构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驻漳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照片输入《漳州市建筑市场监督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时对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纸质材料核对和网上核对,并现场查验办公场所,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 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后,企业到本市其他县(市、区)承接工程业务时,需持有效《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到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接工程施工、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因办公场所迁移、驻漳机构人员调动、公司基本情况、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在漳期间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获奖或受处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建立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管理考核制度,由备案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在本市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驻漳办公场所、驻漳机构管理人员出勤等情况实行动态量化管理考核,并将企业年度考核情况在《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中记录。
第十二条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到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暂停该企业在漳备案登记资格6个月,待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备案登记资格,连续两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在漳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驻漳备案登记。
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备案登记机关将该企业的年度检查结论作自动放弃备案登记资格。
第十三条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
书》,取消驻漳承接工程任务资格,并抄送其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驻漳备案登记: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企业年度内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5、企业年度内拖欠民工工资,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并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并予于通报的;
6、年度内发生过一起一般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并被通报的;
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企业遗失《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的,应在闽南日报及漳州建设信息网网站(http://)声明作废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发手续。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漳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漳州市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在漳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管的通知》(漳建工〔200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