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考核办法_节能降耗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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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型企业建设,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节能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我公司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条目标考核遵循下列原则:
(一)目标制定分解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二)目标检查考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目标考核要符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安排。
第四条在本公司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公司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各部门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围绕全公司节约资源能源中心工作,根据省、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全公司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
各部门按照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节能工作具体目标和推进措施。具体目标要细化和量化,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各部门节能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包括节能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日常工作等三大部分,年度考核具体内容按有关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要求进行调整。节能指标是指水、电、油等主要资源能源消耗量的降低率,或人均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的变化情况;节能措施是指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规划、制度建设、能耗计量、节能宣传、节能管理、节能采购、节能改造等推进落实情况;日常工作是指能耗统计、参加会议和培训及资料报送等情况。
第八条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节能工作目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因不可抗的客观因素致使目标不能如期实现;
(二)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各部门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节能目标推进和工作任务落实过程的监控与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节能工作总体要求各部门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与考评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各部门节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季度报表、半年自查和年终总结。各部门每季度应如实填写《公共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应对本部门节能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应进行总结,并把本部门全年节能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考评。年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各部门听取节能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根据部门节能工作考核细则进行量化打分,评定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
第十一条 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各部门节能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节能指标为30分,节能措施为55分,节能日常工作为15分。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