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改工程项目”批复实施情况的说明_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方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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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改工程项目”

综合技改批复实施情况的说明

一、工程概况

根据国家对大气污染排放期限整改的规定,泸州北方公司现有2台130t/h锅炉烟气需进行脱硫脱硝除尘技改,使SO2、N0X排放指标符合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

本次项目批复总投资2778.56万元,投资构成:建筑工程费424.00万元;设备购置费1369.56万元;工艺设备安装工程费985.00万元。

工程建设范围包括100#污泥脱水楼、200#碳酸氢钠再生楼、综合楼三部分。其中:

(一)、100#污泥脱水楼,建筑面积:394m,建筑工程费143.00万元,设备购置费478.67万元,工艺设备安装费363.00万元,小计984.67万元。

(二)、200#碳酸氢钠再生楼,建筑面积:1551m,建筑工程费195.00万元,设备购置费697.79万元,工艺设备安装费417.00万元,小计1309.79万元。

(三)、综合楼,建筑面积:508 m,建筑工程费86万元,设备购置费193.10万元,工艺设备安装费205.00万元,小计484.1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100#吸收塔,作为脱硫脱硝项目的核心设备未进入综合技改批复的项目中,而附属的吸收塔架部分又进入批复的项目中。原因为:100#吸收塔和塔架部分进行了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新疆天之蓝公司,中标价448.80万元,评标时未发现,签订合同时才发现,该公司没有高空塔架设计、制造和安装资质,本应作为废标处理,重新招标。但公司还是继续与新疆天之蓝公司签订了吸收塔设计制造、安装合同(未包括高空塔架设计、制造和安装部分),合同价382.00万元,导致中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签订的合同为AB合同,集团备案的是北方公司与新疆天之蓝签订的合同,实际实施的合同是华西公司与新疆天之蓝签订的合同。

2、高空塔架和烟囱部分单独签订了一份包干合同388.7万元,其中塔架部分348.7万元,烟囱部分40.00万元,该部分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就直接发包给了天培公司,属于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其他

⑴.综合楼仪表设备119万(成都微创)(2).控制楼高低压配电柜297万(重庆众恒)(3).200#离心机107万(重庆江北机械)

(4).高压、低压铠装阻燃电缆178.5万元(四川金瑞电工)均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4、华西自行组织招标的部分,没有招标的资料。

三、对问题的建议

(一)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部分进入自筹项目300#化肥联产工序楼中,符合规定的部分计入批复项目中。

(二)必须进入综合技改批复项目的部分,应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部分的合同进行重新完善,使其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三)华西自行组织招标的部分,没有招标的资料,应催促华西公司尽快查找补充相关资料。

(四)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使工程项目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或完善针对以上风险的应对措施。

纪检监察部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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